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推动本市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知识产权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2026年9月7日
北京市知识产权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推动本市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北京市知识产权强国示范城市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国家和北京市重大战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扶持资金是指纳入本市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提高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增强知识产权服务效能、助力知识产权金融创新等扶持内容的支出。
第三条 扶持资金扶持对象为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开展业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按照扶持内容类型和性质,扶持资金采取资助和后补贴两种方式。
资助是指市知识产权局与扶持对象通过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工作任务、绩效目标、完成时限、验收方式等内容,在项目执行前先行给予部分扶持资金,待项目执行期满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和绩效考核后,给予剩余资金的扶持方式。
后补贴是指扶持对象对有关扶持项目先行投入资金,完成或取得相应成效,经市知识产权局按规定程序审核认定后,给予一定数额扶持资金的扶持方式。
第五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择优扶持;(二)绩效为先,成果导向;
(三)程序规范,公开公正;(四)强化监督,确保安全。
第六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扶持资金的预决算管理,负责项目的受理、审核和公示等,以及对扶持资金的执行情况与绩效进行跟踪监管。
第七条 同一申报单位同一内容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已从市级财政或区级财政获得相同或同类资金扶持的,不再重复扶持。
第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扶持资金实施办法。扶持资金实施办法对不同扶持方向的申报条件、扶持标准、评审程序和资金使用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每年结合工作实施需要,按照本办法和扶持资金实施办法制定申报指南。
第二章 资金使用方向
第九条 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强化高质量供给引领。
(一)推动专精特新企业高价值专利布局。扶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开展高价值专利布局,提升核心技术专利布局水平,夯实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根基。
(二)培育高价值专利组合。聚焦人工智能、6G、人形机器人、集成电路、脑科学与类脑计算等未来产业及高精尖产业领域,扶持企事业单位等构建高价值专利组合,筑牢产业创新发展专利壁垒。
(三)加强海外高价值专利布局。扶持企业开展海外高价值专利布局,提升企业全球市场竞争与涉外知识产权应对能力,服务首都高水平对外开放大局。
第十条 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加速创新价值实现。
(一)促进专利转化运用和服务能力提升。扶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健全专利转化运用体系,提升转化运用能力;扶持服务机构提高专利转化运用服务能力;推动高质量专利转化和加快实现产业化应用,提升专利转化运用服务水平。
(二)完善专利导航支撑服务体系。引导企事业单位紧扣产业创新发展需求,系统化开展专利导航工作。实施重点产业专利导航项目,提升专利导航服务效能,强化项目成果应用。健全重点产业专利导航对接与成果发布机制,促进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助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三)推进产业知识产权创新联合体建设。扶持龙头企业牵头、产业链上下游协同、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支撑,组建细分领域知识产权创新联合体。聚焦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强链补链延链,构建资源整合、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协同发展机制,提升产业整体创新竞争力与知识产权运用水平。
第十一条 【立体化保护】 提高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健全协同保护工作机制。
(一)强化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聚焦企业产品出口、技术输出、境外参展等核心出海场景,扶持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风险排查与预警分析,提前研判风险、防范侵权隐患,筑牢出海知识产权安全防线。
(二)优化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健全外向型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扶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合理处理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有效降低企业涉外纠纷发生率与维权成本,保障企业海外合法权益。
(三)深化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扶持行业性、专业性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开展矛盾排查、纠纷调解、普法宣传等服务,推动知识产权纠纷源头化解、前端治理,构建和谐有序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第十二条 增强知识产权服务效能,推动开放合作纵深发展。
(一)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扶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站、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等提供公共服务机构发展,面向创新主体开展知识产权全链条的优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打通知识产权服务“最后一公里”。
(二)实施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工程。扶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各类专业化知识产权服务,鼓励知识产权机构创新服务模式,融合科技、法律、商务服务资源,推动新技术在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服务中的应用,打造精细型特色服务机构、高端型品牌服务机构、综合型国际服务机构。
(三)深化知识产权交流合作。扶持企事业单位等面向目标国家、国际组织及港澳台地区,举办国际会议活动、开展国际联合研究等知识产权交流合作,开发本土化的国际知识产权数据库;扶持有条件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处,参加国际性展览展示,依法合规承接海外知识产权业务,有力支撑企业“走出去”与首都高水平对外开放。
(四)集聚国际知识产权高端资源。扶持企事业单位等发起成立知识产权国际组织,积极引进国际知识产权高端人才、专业机构,整合优质国际资源,提升首都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影响力与资源集聚能级。加快培育通晓国际规则、精通外语、兼具法律素养与专业技术能力的复合型高端人才,夯实知识产权国际化发展人才支撑,助力首都知识产权人才协同培养合作网络构建。
第十三条 强化知识产权金融创新,助力科创企业融资增效赋能。
(一)加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扶持。扶持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方式开展融资,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通过企业融资成本分担,提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普惠性与可及性。
(二)推进知识产权保险提质扩面。扶持企业投保知识产权执行保险、被侵权损失保险及相关附加险、组合险等各类国内知识产权保险产品,海外纠纷法律费用保险等各类海外知识产权保险产品,以及商标、地理标志、数据知识产权等其他知识产权保险产品,完善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和风险管控,减轻企业面临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等问题时的经济负担。
(三)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扶持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资产支持证券(ABS)、资产支持票据(ABN)等融资模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运用资本市场工具促进创新成果转化和创新型企业跨越式发展,激活知识产权资产价值。
第三章 组织实施和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在官方网站发布申报指南。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以线上为主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和初审,形成初审查见。初审流程包括:
(一)资格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扶持资金扶持范围,申报单位是否符合要求。
(二)材料审查。报送材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格式是否规范,申报项目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明确的绩效目标。
(三)程序审查。申报项目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报送。
第十六条 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初步审查意见组织项目复审,资助项目可根据复杂和重要程度聘请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进行论证,参考论证建议形成复审意见;后补贴项目直接形成复审意见。复审意见经市知识产权局相关会议审议通过,确定拟扶持名单。
第十七条 拟扶持名单在市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涉密或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除外,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知识产权局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八条 扶持资金应及时到位,当年组织申报的项目应于申报截止日起,3个月内完成受理审核、公示、资助首款资金或后补贴资金拨付等工作,资助尾款资金应在验收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拨付;跨年项目应于第二年3月底前完成受理审核、公示和资金拨付等全流程工作。如遇特殊情况,经市知识产权局相关会议审议,可适当延长资金到位周期。
第十九条 扶持资金配置应提高科学性,优化存量、控制增量,加强统筹管理,确保资金精准投向项目核心环节,提高使用效益。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条 市知识产权局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落实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和部门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项目申报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或停止资金扶持,已支付的款项应当退回:
(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配套文件要求的;
(二)申报项目未通过验收的;
(三)任意一笔资金拨付前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四)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五)两年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不符合资金扶持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获得扶持资金的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将扶持资金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加强风险控制,确保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银行、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根据市知识产权局管理要求,配合做好结项验收、审计、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并提供相应材料。
第二十三条 获得扶持资金的单位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一经查实,终止项目并追回已获扶持资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同时将相关情况纳入信用档案管理,5年内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扶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业务主管处室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扶持资金项目审核、资金分配、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调整而产生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