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运行环节 | 责任事项 |
1 | (一)立案 |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 |
2 | (二)调查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
3 | 应当有2名以上(含2名)行政执法人员共同参加调查取证。 | |
4 | 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 | |
5 | (三)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6 | 处罚数额较大的,依法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 |
7 | (四)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
8 | 依法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处罚决定书中告知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9 | (五)送达 | 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
10 | (六)执行 | 依照规定执行行政处罚。 |
11 |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