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编号 | 职权名称 | 法律依据名称 | 违法或设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法定执法主体 | 实施主体 | 委托组织 | 职权类别 | 职权种类 | 职权层级 | 流程图类型 | ||||||
条号 | 款号 | 项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条号 | 款号 | 项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
1 | C4402600 | 对专利侵权 纠纷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者法院判决生效后,同一侵权人再次侵权同一专利权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 四十七 | 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者法院判决生效后,同一侵权人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的,可以由市专利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十七 | 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者法院判决生效后,同一侵权人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的,可以由市专利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 |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 行政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市级 | A类 | |||||
2 | C4402700 | 对市专利管理部门根据《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第十一条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侵权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 四十八 | 市专利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第十一条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侵权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市专利管理部门可以对涉及的产品以及设备、模具等生产工具予以没收。 | 四十八 | 市专利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第十一条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侵权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市专利管理部门可以对涉及的产品以及设备、模具等生产工具予以没收。 | 市级 |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 行政处罚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市级 | A类 | |||||
3 | C4402900 | 对不履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 十八 | 一 | 三 | 主办方在展会举办期间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三)在显著位置公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受案范围和联系方式,并公布主办方或者投诉机构的服务事项、投诉地点和联系方式; | 二十四 | 一 | 主办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 |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 行政处罚 | 罚款 | 市级 | A类 | ||
《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 十八 | 一 | 二 | 主办方在展会举办期间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和相关专业技术方面的宣传咨询服务; | ||||||||||||||
《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 十八 | 一 | 一 | 主办方在展会举办期间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接受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协调解决侵权纠纷; | ||||||||||||||
4 | C4403000 | 对未按规定报送展会知识产权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 二十一 | 主办方应当妥善保存展会期间的知识产权保护信息与资料,并在展会结束后报送市知识产权局。 | 二十四 | 一 | 主办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 |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 行政处罚 | 罚款 | 市级 | A类 | ||||
5 | C4403200 | 对专利代理师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专利代理条例》 | 十六 | 二 | 专利代理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 二十六 | 一 | 三 | 专利代理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办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三)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 市级 |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 行政处罚 | 警告,罚款 | 市级 | A类 | ||
6 | C4403300 | 对违反《专利代理条例》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专利代理条例》 | 九 | 一 | 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决定。 | 二十七 |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市级 |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 行政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市级 | A类 | ||||
7 | C4403400 | 对专利代理机构指派专利代理师承办与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专利代理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专利代理条例》 | 十四 | 二 |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指派在本机构执业的专利代理师承办专利代理业务,指派的专利代理师本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承办的专利代理业务有利益冲突。 | 二十五 | 一 | 三 |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三)指派专利代理师承办与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专利代理业务。 | 市级 |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 行政处罚 | 警告,罚款 | 市级 | A类 | ||
8 | C4403500 | 对专利代理师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专利代理条例》 | 十七 |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对其在执业过程中了解的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 二十六 | 一 | 五 | 专利代理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办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五)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 市级 |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 行政处罚 | 警告,罚款 | 市级 | A类 | |||
《专利代理条例》 | 十八 |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者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 ||||||||||||||||
9 | C4403600 | 对专利代理师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备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专利代理条例》 | 十二 | 一 | 专利代理师首次执业,应当自执业之日起30日内向专利代理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备案。 | 二十六 | 一 | 一 | 专利代理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办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备案; | 市级 |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 行政处罚 | 警告,罚款 | 市级 | A类 | ||
10 | C4403700 | 对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专利代理条例》 | 九 | 二 | 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 二十五 | 一 | 一 |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 | 市级 |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 行政处罚 | 警告,罚款 | 市级 | A类 | ||
11 | C4403800 | 对专利代理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专利代理条例》 | 二十五 | 一 | 五 |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五)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 二十五 | 一 | 五 |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五)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 市级 |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 行政处罚 | 警告,罚款 | 市级 | A类 | |
12 | C4403900 | 对专利代理机构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专利代理条例》 | 十四 | 一 | 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委托合同。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不得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 | 二十五 | 一 | 二 |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 | 市级 |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 行政处罚 | 警告,罚款 | 市级 | A类 | ||
13 | C4404000 | 对专利代理师因专利代理质量等原因给委托人、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予以警告 |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 五十三 | 二 | 专利代理师因专利代理质量等原因给委托人、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对签名的专利代理师予以警告。 | 五十三 | 二 | 专利代理师因专利代理质量等原因给委托人、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对签名的专利代理师予以警告。 | 市级 |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 行政处罚 | 警告 | 市级 | A类 | |||
14 | C4404100 | 对专利代理机构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专利代理条例》 | 十七 |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对其在执业过程中了解的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 二十五 | 一 | 四 |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四)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 市级 |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 行政处罚 | 警告,罚款 | 市级 | A类 | |||
《专利代理条例》 | 十八 |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者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 ||||||||||||||||
15 | C4404200 | 对专利代理师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其审查、审理或者处理过的专利申请或专利案件进行代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专利代理条例》 | 十九 | 二 | 曾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任职的专利代理师,不得对其审查、审理或者处理过的专利申请或专利案件进行代理。 | 二十六 | 一 | 四 | 专利代理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办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四)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其审查、审理或者处理过的专利申请或专利案件进行代理。 | 市级 |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 行政处罚 | 警告,罚款 | 市级 | A类 | ||
16 | C4404300 | 对专利代理师自行接受委托办理专利代理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专利代理条例》 | 十六 | 一 | 专利代理师应当根据专利代理机构的指派承办专利代理业务,不得自行接受委托。 | 二十六 | 一 | 二 | 专利代理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办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二)自行接受委托办理专利代理业务。 | 市级 |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 行政处罚 | 警告,罚款 | 市级 | A类 | ||
17 | G4000100 | 对专利代理师执业资格的行政检查 | 《专利代理条例》 | 十 | 具有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专科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参加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颁发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 |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 行政检查 | 市级 | ||||||||||
十一 | 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在专利代理机构实习满1年,并在一家专利代理机构从业。 | |||||||||||||||||
18 | G4000200 | 对专利代理师执业活动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 三十九 | 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执业活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专利代理机构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其分支机构应当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检查、监督。该专利代理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 行政检查 | 市级 | ||||||||||
19 | G4000300 | 对专利代理机构申请执业的行政检查 | 《专利代理条例》 | 二 | 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专利事务的行为。第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 |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 行政检查 | 市级 | ||||||||||
八 | 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 (三)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四)合伙人、股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
九 | 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决定。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 |||||||||||||||||
20 | G4000400 | 对专利代理机构事项变更的行政检查 | 《专利代理条例》 | 九 | 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决定。 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 行政检查 | 市级 | ||||||||||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 十七 | 专利代理机构名称、经营场所、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合伙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办理企业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律师事务所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合伙人或专职律师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司法行政部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相应决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事项予以变更。 | ||||||||||||||||
十九 | 专利代理机构解散或者不再办理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在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业务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手续。专利代理机构注销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被撤销、吊销的,应当在营业执照注销三十日前或者接到撤销、吊销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业务,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手续。未妥善处理全部专利代理业务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股东不得办理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变更。 | |||||||||||||||||
21 | G4000500 | 对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行政检查 | 《专利代理条例》 | 三十 | 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开展与专利有关的业务,但从事代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业务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商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 行政检查 | 市级 | ||||||||||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 十二 | 律师事务所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二) 有两名以上合伙人或专职律师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 ||||||||||||||||
22 | G4000600 | 对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行政检查 | 《专利代理条例》 | 二十九 | 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须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批准。 |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 行政检查 | 市级 | ||||||||||
23 | G4000700 | 对专利代理机构执业活动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 三十四 | 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指导全国的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公示工作。 |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 行政检查 | 市级 | ||||||||||
三十九 | 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执业活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专利代理机构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其分支机构应当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检查、监督。该专利代理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 |||||||||||||||||
24 | G4000800 | 对商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 八十四 | 商标法所称商标代理机构,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主管的商标事宜代理业务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商标局备案: (一)交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证明文件或者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证明文件并留存复印件; (二)报送商标代理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三)报送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商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商标代理机构违反商标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公开通报,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 行政检查 | 区级 | ||||||||||
八十七 | 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或者受让其代理服务以外的其他商标,商标局不予受理。 | |||||||||||||||||
八十九 | 商标代理机构有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行为的,由行为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并将查处情况通报商标局。 | |||||||||||||||||
九十一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商标代理行业组织的监督和指导。 | |||||||||||||||||
25 | G4000900 |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分支机构的行政检查 |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 二十 |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办理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办理专利代理业务时间满两年; (二) 有十名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拟设分支机构应当有一名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并且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三) 专利代理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分支机构担任负责人; (四) 设立分支机构前三年内未受过专利代理行政处罚; (五) 设立分支机构时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 行政检查 | 市级 | ||||||||||
二十二 |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完成分支机构相关企业或者司法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备案。备案应当填写备案表并上传下列材料: (一) 设立分支机构的,上传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扫描件; (二) 变更分支机构注册事项的,上传变更以后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扫描件; (三) 注销分支机构的,上传妥善处理完各种事项的说明。 | |||||||||||||||||
三十九 | 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执业活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专利代理机构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其分支机构应当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检查、监督。该专利代理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 |||||||||||||||||
26 | G4001000 | 对于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 四十六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的执业活动违反专利代理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或者认为存在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情形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投诉和举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收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行政处罚程序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 行政检查 | 市级 | ||||||||||
五十二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 通过租用、借用等方式利用他人资质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二) 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不符合专利代理师执业条件,擅自代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相关业务,或者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的名义招揽业务; (三) 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专利代理师资格证被撤销或者吊销后,擅自代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相关业务,或者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的名义招揽业务。 | |||||||||||||||||
27 | K4000100 |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 六十五 |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市级、区级 |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各区知识产权局 | 行政裁决 | 市级、区级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 九十五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地级市、自治州、盟、地区和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