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运行环节 | 责任事项 | 
| 1 | (一)受理 |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制作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 
| 2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 |
| 3 |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 |
| 4 | (二)审理 | 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理。 | 
| 5 | 通知争议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 | |
| 6 | 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 |
| 7 | 审理时对确有必要的应当进行实地调查。 | |
| 8 | (三)裁决 | 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 | 
| 9 | (四)执行 | 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 
| 10 | 侵权人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处理决定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