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3日,我局印发修订后的《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现就本次裁量基准修订解读如下:
一、修改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知识产权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确保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公平合理,我局对《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京知局〔2020〕241号)进行了修订,对其中法定罚款幅度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事项进行了全面自查及细化,除采用系数公式计算处罚裁量的事项外,以不超过法定罚款幅度20%为阶次划分标准,至少设置5个罚款裁量阶次,进一步细化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二、修订内容
此次修订主要涉及2项处罚职权:
1.C4402600的处罚依据为《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第四十七条,罚款数额“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因法定罚款幅度已超10万元,按照新的阶次划分标准,将处罚裁量基准由原来的四档调整为六档。
2.C4402900在原裁量基准表中仅列明《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十八条第(一)至(三)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制定后,其中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第五十五条对相关情形进行了规定。本次整改过程中,一方面修改处罚依据,将《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第五十五条补入其中,并因《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与《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存在竞合,前者法律位阶高于后者,故删除《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另一方面根据要求划分裁量阶次,因《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罚款数额为“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五十五条中罚款数额为“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幅度均未超过10万元,故裁量基准按三档划分。另外,“违法行为名称”修改为“主办方、承办方不履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职责”以明确责任主体,此为根据司法局对权力清单的修改意见所进行的适应性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