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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管理办法》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运行管理 高质量推进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管理工作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简称“北京保护中心”)修订了《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管理办法》(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专利预审的主体备案、专利预审的委托代理、专利预审的规范化管理、附则,共五章三十一条。

  (一)第一章总则

  主要规定了《办法》制定依据、制定目的和概念介绍,明确了《办法》适用范围,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的具体内涵和工作原则。

  (二)第二章专利预审的主体备案

  主要明确了备案主体申请条件、所需材料和审核流程。

  备案主体申请条件:

  (一)登记注册地在北京市行政区域,且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生产、研发或主营业务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北京保护中心服务的预审产业领域;

  (三)经营范围不得包括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相关业务;

  (四)具有真实的研发场地、研发团队和较强的自主研发能力,原则上社保参保人数应在5人及以上;

  (五)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至少拥有一件由备案主体作为第一申请人申请并已获得授权的有效发明专利,特殊情况应提交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

  (六)三年内无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不良记录。

  备案所需提交材料:

  (一)企事业单位专利预审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专利预审承诺书

  (四)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备案审核流程:

  申请备案的企事业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在北京保护中心信息平台提交备案申请材料。北京保护中心初步审核合格后,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复核,并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通过信息平台反馈备案审核结果。备案审核合格后,方可提交专利申请预审请求。

  (三)第三章专利预审的委托代理

  主要明确了代为办理专利预审业务的代理机构登记条件、所需材料和审核流程。

  代理机构登记条件:

  (一)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设立,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全国专利代理信息公示平台”中的机构状态显示为“正常”;

  (二)具有一定的执业能力,具备从申请到结案(包括授权和驳回案件)全流程的发明案件或无效、诉讼类案件等的代理能力;

  (三)被通报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均已撤回或转正常;

  (四)代理机构及其代理师一年内未受到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协会训诫、警告的自律惩戒,三年内未受到停业及以上的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协会通报批评以上的自律惩戒;

  (五)无出租出借代理资质、冒用信息伪造专利申请人、出于不正当目的的专利买卖行为、专利代理师“挂证”等不规范经营行为。

  代理机构登记所需材料:

  (一)专利代理机构登记表;

  (二)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三)专利预审承诺书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审核流程:

  代为办理专利申请预审相关业务的代理机构应于每月15日前在北京保护中心信息平台提交登记材料,经北京保护中心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

  (四)第四章专利预审的规范化管理

  主要明确了实施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动态管理,对不遵守规范的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给予提醒、暂停专利申请预审服务、取消备案主体资格或预审服务资格等处理,维护专利预审工作秩序。

  动态管理:

  1.建立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登记信息动态更新机制,实施信息档案和名单动态管理,定期开展信息复核。

  2.备案主体自备案通过之日起两年内未向北京保护中心提交专利申请预审请求的,视为放弃备案主体资格代理机构自登记审核通过之日起两年内未向北京保护中心提交专利申请预审请求的,视为放弃预审服务资格

  可在自视为放弃资格之日起三个月后,确有专利申请预审需求时,重新提交备案或登记申请

  备案主体规范化管理

  1.予以提醒的情形:

  对于提交的专利申请预审请求撰写质量低或形式问题过多重复提交实质相同的专利申请预审请求;存在违反专利预审承诺书的不规范行为等情形,给予提醒。

  2.暂停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的情形:

  对于已进行一次提醒,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情形提交的专利申请预审请求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一年专利申请预审不合格比例或经预审通过后审结驳回比例超过50%;存在扰乱专利申请预审工作秩序的行为等情形,给予暂停预审服务

  3.取消备案主体资格的情形:

  对于提交虚假材料,违反诚信原则已暂停专利申请预审服务一次,再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相关情形一年内转让5件及以上预审通过后授权的专利,且未按照专利预审承诺书要求向北京保护中心提交专利权转让情况说明材料,或转让理由不充分一年内专利申请预审不合格比例或经预审通过后审结驳回比例超过70%;存在严重扰乱专利申请预审工作秩序的行为等情形,给予取消备案主体资格。

  代理机构的规范化管理:

  1.予以提醒的情形:

  对于提交的专利申请预审请求撰写质量低或形式问题过多重复提交实质相同的专利申请预审请求;存在违反专利预审承诺书的不规范行为等情形,给予提醒。

  2.暂停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的情形:

  对于已进行一次提醒,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情形提交的专利申请预审请求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一年代理专利申请预审不合格比例或经预审通过后审结驳回比例超过50%;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存在扰乱专利申请预审工作秩序或不规范经营行为等情形,给予暂停预审服务。

  3.取消预审服务资格的情形:

  对于提交虚假材料,违反诚信原则已暂停专利申请预审服务一次,再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相关情形一年内代理的专利申请预审不合格比例或经预审通过后审结驳回比例超过70%;受到停业整顿以上的行政处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存在严重扰乱专利申请预审工作秩序或违法违规的行为的情形,给予取消预审服务资格。

  (五)第五章附则

  主要明确了《办法》的解释权和实施日期,原2023年8月11日发布的《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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