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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集聚发展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简明问答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依据是什么?

  为落实国家和北京市关于规范专家参与公共决策事项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集聚发展区认定和管理,结合实际研究修订了《北京市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集聚发展区认定和管理办法》。

  二、北京市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集聚发展区的范围是哪些?

  在本市设立的,符合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方向的产业园区、科技园区、孵化器、众创空间、创客空间等中小企业集中的创新创业载体以及联盟、协会等中小企业集群,同时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其实际运营单位申报,按程序认定为北京市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集聚发展区。

  三、集聚发展区能开展哪些工作内容?

  经认定的集聚发展区应开展以下工作:

  1.制订知识产权发展规划。编制集聚发展区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和工作方案,做好企业知识产权数据统计和信息分析,明确知识产权服务模式,创新知识产权服务举措,推动集聚发展区知识产权工作水平提升。

  2.开展知识产权政策宣传。向集聚发展区企业宣传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政策、企业知识产权服务事项和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事项,针对知识产权全周期业务组织开展专业培训,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意识,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3.优化知识产权服务模式。聚焦集聚发展区重点及优势企业,挖掘知识产权服务需求,建立企业知识产权管家和知识产权联络员制度,建立工作和数据台账,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供需对接,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保护能力。

  4.集聚知识产权服务资源。对接高水平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构建全链条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加速科技创新企业提前知识产权导航和布局,促进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支撑集聚发展区整体创新发展。

  5.打造知识产权服务平台。整合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全链条服务内容,构建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平台,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公益服务。

  6.培育知识产权服务生态。引导知识产权代理、法律、信息、咨询、运营、投融资等服务集聚,促进集聚发展区企业实现知识产权全方位发展。

  7.推动知识产权价值实现。帮助企业对接高校、科研院所,促进专利技术转化实施,帮助企业对接金融机构和相关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作价入股及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拓宽投融资渠道。

  8.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水平。组织培育和申报知识产权优势单位,引导组建或加入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引导企业贯彻实施知识产权相关管理规范;为集聚发展区重大活动提供知识产权服务支撑等。

  9.面向集聚发展区企业提供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四、申报集聚发展区的条件是什么?

  申报的集聚发展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设立的,符合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方向的产业园区、科技园区、孵化器、众创空间、创客空间等中小企业集中的创新创业载体以及联盟、协会等中小企业集群。

  2.集聚发展区企业数量原则上不少于70家,其中80%以上为中小企业,且60%以上属于北京市高精尖产业领域。对于产业聚集度高并具有特色发展模式和明确知识产权工作规划的集聚发展区可适当放宽规模限制。

  3.集聚发展区企业的有效专利拥有总量不少于300件或发明专利拥有总量不少于150件。

  4.已设立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站,或具备知识产权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维权保护及委托承担知识产权事务管理等服务功能。

  五、如何管理集聚发展区?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对认定的集聚发展区进行管理、考核与监督:

  1.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每年对已认定的集聚发展区单位进行考核,每三年进行复核。

  2.集聚发展区应于每年1月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上年度知识产权工作报告。

  3.无故不参加考核复核,或参加考核复核不合格的,限期半年整改,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终止集聚发展区资格。

  4.被终止资格的集聚发展区5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六、集聚发展区可以得到哪些指导和支持?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对认定的集聚发展区给予工作指导和政策支持,包括:

  1.推荐集聚发展区企业参加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申报、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培育等。

  2.构建国家专利审查员实践基地等工作体系,为集聚发展区企业知识产权申请、确权、维权提供便利条件。

  3.引导企业与知识产权服务资源对接,开展知识产权布局和导航分析,有效挖掘和培育高价值专利。

  4.指导企业与上下游产业主体建立知识产权联盟,推动产业协同创新,共同应对知识产权风险。

  5.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开展联合研发、知识产权与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等工作。

  6.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根据财政年度预算批复,对认定的集聚发展区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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