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落实国家和北京市关于规范专家参与公共决策事项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集聚发展区认定和管理,结合实际,研究修订了《北京市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集聚发展区认定和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总则
第一至第三条为总则部分,说明《办法》的制定依据、工作思路、管理原则。集聚发展区的认定和管理遵循“自愿申报、公开公平、注重实效、择优认定、综合指导、适度支持、定期考核”的原则。
(二)申报条件
第四至第六条为申报条件,说明申报集聚发展区的主体及条件等。要求申报主体符合产业方向、企业构成、知识产权拥有数量等条件,同时要求申报主体具备知识产权服务机制完善、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扎实、知识产权服务效应突出、无不良信用记录等条件。
(三)申报及认定程序
第七至第八条为申报及认定程序,明确组织申报、逐级推荐、形式审查、组织评审、网站公示等相关程序,对违反真实性、合法性的情形予以严肃处理。
(四)工作要求
第九条为经认定的集聚发展区应开展的工作内容,包括制订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开展知识产权政策宣传、优化知识产权服务模式、集聚知识产权服务资源、打造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培育知识产权服务生态、推动知识产权价值实现、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水平以及开展面向企业的其他知识产权服务等。
(五)政策支持
第十条为经认定的集聚发展区可获得的工作指导和政策支持,包括推荐企业参加优势单位培育;为集聚发展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引导企业与知识产权服务资源对接;指导建立知识产权联盟,推动产业协同创新;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根据财政年度预算批复对认定的集聚发展区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等。
(六)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为管理、考核与监督要求。已认定的集聚发展区单位每年进行考核,每三年进行复核。无故不参加考核复核,或参加考核复核不合格的,限期半年整改,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终止集聚发展区资格。对提供虚假材料并有失信行为的,以及对骗取资金的情形,视情况取消其认定资格并追回财政资金。
(七)附则
本《办法》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市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集聚发展区认定和管理办法》(京知局〔2023〕183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