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以及《北京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市级以下创建示范活动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理工作,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研究制定《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申报条件、申报及认定程序、考核与管理、支持与保障、附则共六章二十五条。
(一)第一章 总则
该章阐明了《办法》制定依据、工作原则以及管理主体。
(二)第二章 申报条件
该章规定了申报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的基本条件,以及申报知识产权试点单位、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的相应条件。
(三)第三章 申报及认定程序
该章规定了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申报材料要求和评审和认定程序。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的评审和认定程序包括:初审、核验、评审、公示和认定。说明了在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评审中给予优先或加分的条件。明确不予认定的情形。
(四)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该章规定了建立实施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动态管理机制。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资格有效期为三年。市知识产权局将指导各区对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进行年度考核,每三年组织对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开展复审,对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称号使用进行不定期抽查等。
(五)第五章 支持与保障
该章规定了为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提供培育、指导、优先支持等措施。鼓励各区制定实施促进本区域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培育工作的相关措施。
(六)第六章 附则
该章规定了《办法》的解释权和实施日期,并对本《办法》与原《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适用作出衔接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