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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认定与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北京市“十四五”时期知识产权发展规划》有关要求,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立足于北京市“十四五”时期高精尖产业发展需求,拟建设一批北京市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通过知识产权驱动产业创新发展,助力产业融合,加速推动产业高质量专利布局、高价值专利转化运用,支持产业整体提质增效,全面提升北京市产业国际竞争力。结合我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发展情况,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制定了《北京市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认定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申报与认定、重点工作任务、保障和管理、附则共五章二十二条。包括:

  第一章 总则。该章阐明了《办法》制定依据、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的定义、建设和认定管理工作的指导负责主体。北京市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是指以具有较强产业知识产权竞争力和影响力的知识产权领军企业为主体或主要成员,通过有效整合产业创新和知识产权资源、开展高水平知识产权协作等方式,提升产业整体创新发展水平和竞争力的产业知识产权协同创新和运用联合体。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组织、产业链企业、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和其他有关单位共同参与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建设。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制定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建设规范,加强对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运行的指导和监督,推动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该章规定了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的申报条件、认定程序等。申报主体为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多个主体共同申报的,应当确定其中一个企业作为申报牵头单位。共同申报的主体数量不超过3家。同时具备良好的知识产权基础、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规范、充分的创新投入、充足的知识产权专业人员以及开展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建设、运行有关工作的场地和软硬件基础设施等条件。申报主体提交申报材料,经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进行材料审核、专家评审、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此处明确了经认定后,申报主体即作为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的建设主体。多个主体共同申报的,牵头单位作为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的建设单位,其他共同申报主体作为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的协同建设单位。

  如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过去3年有经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认定或司法部门判决的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或知识产权领域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受到知识产权领域信用惩戒的情况,将不得认定为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经认定后,如发现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撤销其认定资格。

  第三章 重点工作任务。该章规定了经认定后的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的重点工作任务和建设目标。包括:强化产业知识产权发展支撑、加强高质量专利培育和布局、提高产业知识产权协同保护能力、加快知识产权转化和运用、促进产业知识产权与标准融合发展、加强产业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等六个方面的主要任务。

  第四章 保障和管理。该章规定了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的保障、管理和变更、撤销的条件、程序等。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按照经审定的建设方案开展有关建设和运行工作,确定年度或阶段性建设目标和任务,建立工作台账,按年度和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要求提交有关工作开展和建设目标及任务完成等情况。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对已被认定的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实施动态管理,对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的建设和运行工作情况开展评价考核。

  经认定后的建设单位如果以北京市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的名义开展与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建设和运行无关的商业宣传、经营活动或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撤销其认定资格,且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如发生名称变更、合并、重组、破产、解散等重大经营情况变化的,应自决定上述事项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的认定资格不得转让、借用或冒名使用。

  第五章 附则。该章规定了《办法》的解释权和实施日期。

  三、涉及范围

  申报主体为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备良好的知识产权基础、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规范、充分的创新投入、充足的知识产权专业人员以及开展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建设、运行有关工作的场地和软硬件基础设施等条件。同时具备《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全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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