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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
此次修订《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部分条款,是我局对照《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有关规定对部分条款进行删除修订。具体条款如下:
原“第十一条 申请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现修改为:
“第十一条 申请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申请书;
(二)符合本办法申请条件的说明材料。”
特此解读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