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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解读

政策文件: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

政策文件:

政策文件:

此次修订《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部分条款,是我局对照《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有关规定对部分条款进行删除修订。具体条款如下:

原“第十一条 申请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现修改为:

“第十一条 申请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申请书;

(二)符合本办法申请条件的说明材料。”

特此解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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