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代理职业伦理是一个统一的标准,是一套独特的规范。这种职业伦理规范是以服务更高的社会目标和福祉为目的的,具有以下特征:
法定性。商标代理职业伦理的法定性不仅指商标代理职业伦理中的所有原则与规则不得违反法律,也指法律法规亦是商标代理职业群体必须遵循的职业伦理。商标法第七条所规定的“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都是商标代理职业群体在商标代理业务中必须遵循的职业伦理。
专业性。道德判断有利于商标代理职业群体恪守商标代理职业伦理,但道德性并不属于商标代理职业伦理。商标代理镶嵌在复杂的社会分工体系之中,发挥着自身的专业性功能,也即商标代理职业群体在代理业务时不能被道德判断所干扰,应当在职业伦理的约束下,将专业性摆在前列,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技能为社会解决矛盾。只有这样,商标代理职业群体才能得到发展。
自治性。商标代理职业伦理是商标代理职业群体为了发展商标代理职业而自觉发展出的行为准则,虽然其具有法定性的特征,但并不是外部所强加的,是群体自主选择的结果。如果商标代理职业群体内部有人不遵循职业伦理,破坏了商标代理职业的发展,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可以根据职业伦理对其进行惩戒。
主体的特定性。遵循商标代理职业伦理的主体是特定的,主要包括依法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以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为代表的商标代理机构,以及商标代理机构的负责人、受商标代理机构指派承办商标代理业务的本机构工作人员等商标代理从业人员。
发展性。商标代理职业伦理不是一成不变的,时代的发展、社会的需要总会对商标代理职业群体提出新的要求,而为了群体的利益,商标代理职业群体会发展自身的职业伦理,以维护群体的稳定。(内容摘自《商标代理合规实务》)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