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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报:北京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

  案件名称:发明专利默示许可案

  案情简介:某公司就其扩底桩类专利与京津两个工程实施单位的发明专利侵权纠纷,向行政机关提出裁决请求。行政机关认为,某公司在先同意发包方、设计单位在施工图纸上采用专利技术,后同意与设计单位共有专利权,两被请求人作为施工单位中标后,必然按照图纸进行施工,对此该公司应当能够合理预见。因此对于两被请求人实施涉案专利技术的行为构成默示许可,其主张两被请求人侵犯其专利权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根据请求人前有作为专利权人允许工程发包方采用其专利技术的意思表示,后有承包部分工程,发现施工图纸采用其专利技术未提出异议,且仍将专利权从单独所有变更为与工程设计单位共有的具体行为,行政机关综合考量推断其存在默示许可,为类似案件审理判定提供了重要参考。

  案例二

  案件名称:当庭裁决“调色剂盒及图像形成装置”专利侵权纠纷

  案情简介:请求人某胶片公司就其“调色剂盒及图像形成装置”发明专利与两家北京公司和中山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向行政机关提出裁决请求,主张北京某品优公司未经许可许诺销售、销售由北京某维公司和中山某公司制造、销售的粉盒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典型意义:本案请求人为涉外知名企业,合议组依法缺席审理并当庭裁决,快速处理专利纠纷,合理保护外商权益,对于构建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三

  案件名称:违法销售“冬奥尊”同时侵犯奥标和商标权案

  案情简介:2023年8月,执法人员在另案调查中获得线索,某公司曾对外销售标有“北京市珐瑯厂”字样的侵权景泰蓝产品。现场检查还发现,该公司正在销售一件瓶底标有“冬奥尊”字样、瓶身上标有北京2022年冬奥会会徽、“BEIJING 2022”字样的景泰蓝产品。执法机关认定该公司涉案行为侵犯“北京市珐瑯厂”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依法没收“冬奥尊”,合计罚款3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后冬奥时代”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保护的典型案例,有效提升了知识产权领域行政执法效能,既突出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全链条打击,也体现了对奥林匹克标志的持续保护。

  案例四

  案件名称:北京邮局海关查获侵权物品3515批次案

  案情简介:北京海关所属北京邮局海关在对出境邮件进行查验时,连续查获侵权嫌疑物品3515批次,涉及带有“FILA”“CROCS”等标识的鞋、衣服、包等共计3841件,涉嫌侵犯上述品牌权利人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专用权。北京海关依法扣留上述物品,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上述侵犯知识产权物品予以收缴。

  典型意义:北京海关严厉打击“化整为零”“蚂蚁搬家式”的侵权违法活动,维护“中国制造”国际声誉。本案是近年来北京口岸查获批次量最大的侵权案件,对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示范城市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五

  案件名称:利用区块链技术查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案情简介:2023年9月,著作权人向市文化执法总队举报某公司擅自使用其《斗罗大陆》美术作品,并提交证据保全证书。总队通过司法联盟区块链查实该公司借助作品的名气和热度,吸引小程序用户参与点击作品、匹配测试、观看激励视频广告进行牟利。总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3502.72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系区块链技术首次在文化执法领域的有益运用,对于丰富版权保护模式、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六

  案件名称:北京某商贸公司平行进口润滑油案

  案情简介:北京某商贸公司从德国进口产自欧洲的“Mobil”润滑油,在我国进行销售,“Mobil”商标权利人出具了鉴定报告称涉案产品“不符合正品特征”。该商贸公司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但其提供了合同、报关单、进口关税缴税书等合法来源材料。执法机关认定涉案商品系合法平行进口的正品,不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平行进口是否侵害商标专用权并未有明确的界定。本案例围绕商标法的立法本意,以商品平行进口是否破坏商标识别商品来源、保证品质等为衡量标准,划定了商品平行进口在商标法上的合法性界限,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办理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案例七

  案件名称:使用虚假材料申请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案

  案情简介:某商标代理公司受某协会委托提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申请,但其提交的证明材料中某书籍复印件与国家图书文献收藏机构的藏本不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18750元;3.没收违法所得6250元。

  典型意义:某商标代理公司使用虚假材料申请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具有明显主观恶意,其行为不但违反了商标代理秩序,也是对行政资源的极大浪费,对此应予严厉打击。

  案例八

  案件名称:“行刑衔接”打击销售侵权商品行为案

  案情简介:加拿大“lululemon”商标权利人举报某公司在1688网站销售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昌平区市场监管部门现场检查,查扣侵权商品1187件。后期调查中,当事人拒不配合。执法人员向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协查,确定涉案商品成交量、成交额。本案违法经营额较大,已达立案追诉标准。经与检察机关沟通,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调查处理。法院判处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典型的商标领域“行刑衔接”案件。行政、司法保护“双轨”制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突出特点。行政执法机关对举报进行充分调查,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精准打击了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同时也有效维护了良好的市场秩序。

  案例九

  案件名称:京冀两地协同查办“老板仔”海苔侵权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3年11月13日,京冀两地市场监管执法部门及时启动协同执法机制,同时对位于丰台区和高碑店市的两处销售假冒“老板仔”海苔的商户进行了突击检查。保定市市场监管部门现场查扣假冒“老板仔”海苔239箱,丰台区市场监管部门现场查扣假冒“老板仔”海苔186箱。1.警告;2.没收“老板仔”海苔186箱;3.罚款:50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落实《京津冀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协同发展战略合作协议》,推动京津冀共建知识产权协同发展首善先行区、示范区的有益实践。通过跨区域同步执法,实践了跨区域的快速协同保护机制的落实落地;通过深化协同保护,形成了知识产权一体化保护格局。

  案例十

  案件名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神舟探梦”商标案

  案情简介:2022年10月某公司委托代理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神舟探梦”注册商标6件。2023年1月,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情形而驳回。“神舟探梦”商标易使人与中国航天事业产生联想,误认为有关联性。执法机关认定该行为违反《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有其他不良影响。依据《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作出警告和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对代理公司行为移交属地监管部门查处。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商标的典型案件,案件查处体现了我国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的高压态势,有助于维护市场环境和竞争秩序。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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