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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协会工作站举办“知识产权与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税收问题”主题沙龙

  近日,北京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协会工作站联合中关村社会组织联合会成功举办“知识产权与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税收问题”主题沙龙活动。来自首都信息、和利时、中科软、紫光软件等10家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的知识产权负责人、企业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参加了本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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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活动中,首都保护知识产权志愿专家围绕“技术转移转化税收问题实务”和“知识产权融资与知识产权政策助力企业发展”主题,系统讲解了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税收框架、技术成果出资环节税收政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内容,并通过技术转让的典型案例,深入分析了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过程中的涉税问题。在互动交流环节,与会企业分享了参加本次活动的心得体会,并对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相关政策、技术入股和转让等财税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积极的交流和探讨。

  本次沙龙活动帮助企业有效利用科技税收政策“降本增效”,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推进知识产权与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下一步,北京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协会工作站将继续挖掘企业知识产权需求,针对企业痛点、难点开展精准服务,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小贴士:

  一、企业技术转让减免税在增值税和所得税上的差异

  1.免税额度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技术范围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减免增值税的技术转让范围,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规定,减免所得税的技术范围,包括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不包括非专利技术。

  二、个人技术转让和技术出资的区别

  1.个人技术成果转让

  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免征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

  2.个人技术成果出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

  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免征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有以下两个税收优惠政策选择;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个人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针对个人技术成果出资,个人可选择按财税〔2015〕41号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财税〔2016〕101号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二者缴纳时间上有差异,技术成果出资方式优选递延纳税政策。

  (首都保护知识产权志愿专家 安根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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