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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国际专利是不存在的,准确名称应为“专利的国际申请”,是申请人就一项发明创造在《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成员国获得专利保护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向某一缔约国的专利主管部门提出的专利申请。专利审查指南一直用的是“国际申请”。
其实不难理解,专利具有地域性,也就是说专利权是一种有区域范围限制的权利,它只有在法律管辖区域内有效,除了在有些情况下,依据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以及个别国家承认另一国批准的专利权有效以外,发明创造在哪个国家申请专利,就由哪个国家授予专利权。
而且只在专利授予国家范围内有效,而对其他国家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其他国家不承担任何保护义务。
如果存在国际专利,该专利权在国际上有效,也就是说在国际上任何一个国家都具有排他权。在该专利权的有效期内,任何一个国家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否则属于侵权行为,具体是指: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对于外观设计,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也就是说,部分人基于“国际专利”这一错误概念而建立的“只要递交一次申请就在所有国家都获得了专利保护”的想法是错误的。我们通过PCT提交专利申请后,并不代表就获得了专利保护。
过去要在数国获得专利保护,必须向每个国家逐一办理专利申请,程序和手续都十分繁琐。为解决这一问题,1970年6月19日由美、英、法、德、日等国在美国华盛顿举行了外交会议,签订了《专利合作条约》。简单来说,申请人提交一项国际申请,在签订了《专利合作条约》的国家均有效。
但此程序仅仅是简化了申请阶段,并未包括审查阶段。审查阶段是在申请人选择PCT成员国,并向该国专利局申请其国家专利后,由该国依本国法律进行审查的阶段,审查结束后给出审查结果,即驳回或授权。
也就是说,专利的国际申请包括两个阶段:国际申请阶段和国家审查阶段,先提出国际申请,再进入国家审查。
其中国际申请阶段包括:
1.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中国在先申请的申请日(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以中文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PCT国际申请,并要求中国的优先权,无需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
2.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受理专利申请,并作为国际检索单位出具国际检索报告。申请人可根据以上的检索报告,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3.国际公布专利申请。国际局将于自优先权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
4.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请求。申请人应在申请同时或在自优先权日起19个月内提出国际初审请求,并交纳审查费。
5.国际初审单位出具国际初审报告,申请人可根据该报告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经过国际申请阶段,进入指定成员国,通过审查获得授权才能获得专利保护,那么进入各国国家阶段的时间节点极其重要。
申请人可在自优先权日起30/31个月届满前选择PCT成员国,并向该国专利局申请其国家专利,即:进入该国的国家阶段。
例如:欧洲和韩国需要申请人在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届满前选择进入,美国、日本和德国需要申请人在自优先权日起31个月届满前选择进入。PCT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时,须将申请文件翻译为申请国的官方语言,其主要程序与在国内申请专利相同,即包括:申请进入、公布、实质审查、授权等程序。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国际专利,日常人们通常也会把“专利”和“专利申请”两个概念混淆使用,比如有些人在其专利申请尚未授权的时候即声称自己有专利。
其实,专利申请在获得授权前,只能称为专利申请,如果其能最终获得授权,则可以称为专利并对其所请求保护的技术范围拥有独占实施权。
如果其最终未能获得专利授权,则永远没有成为专利的机会了,也就是说,他虽然递交了专利申请,但并未就其所请求保护的技术范围获得独占实施权。很明显,这两个概念所代表的两种结果之间的差距是巨大的。
综上所述,国际专利不存在,专利也不是提交了专利申请就可称之为专利。
(来源:知产力 作者:李晓丽 鼎道智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