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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泄密机制的具体措施

  (一)法律措施

  法律措施是指企业用于保护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相关保密合同及单方承诺等。

  1.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所谓商业秘密管理规章制度,是指企业关于商业秘密管理的基本规定,包括对商业秘密进行管理的目的、商业秘密的定义及范围、对资料之使用、管理人的责任、商业秘密保密义务的确立和违反义务的责任等。企业应该通过公司章程、建立专门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方式,对股东、员工的保密义务和保密事项作出规定。建立健全商业秘密管理的制度,不仅是企业对于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的具体表现,还可以通过制度化的规定,为股东、员工的履职保密建立相应的行为准则。

  具体来说,企业可以根据行业及自身实际情况,有序制定如下主要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商业秘密事项产生、认定管理办法;商业秘密密级确定及保密期限管理办法;商业秘密资料使用和销毁管理办法;职工保守商业秘密管理办法;企业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培训制度;商业秘密管理奖惩办法;对外接待保密管理办法;技术合同管理制度;商业秘密要害部门保密工作管理办法;商业秘密风险监管制度;会议保密规定;传真机、计算机和通讯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等。

  2.相关保密合同

  订立书面协议是实践中企业最常见的保密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大量法院判决均认定,与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订立保密协议或者在相关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可以认定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

  (1)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简称“劳动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员工如果在工作中了解商业秘密的内容,并且明知应当予以保密的,那么这种保密义务不以企业支付对价为条件。换言之,员工对于企业秘密的保守来源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员工在工作中保守接触到的商业秘密,无需企业单独支付费用。这一点与竞业限制的约定需要支付保密费用是不同的。值得注意的是,员工的这种保密义务具有两个前提,一是员工了解商业秘密的内容;二是员工对保密义务系明知。这也要求企业对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向员工进行告知。

  (2)竞业限制合同。竞业限制合同,又称竞业禁止合同,一般是指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离职后,其前用人单位可以与该劳动者签订合同,约定双方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该劳动者不得从事与之前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且前用人单位需要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专项保密协议。企业应尽量向员工、股东、合作对象、客户、访客等提出明确的保密要求,签订专项保密协议。保密协议一般需要具备保密内容、范围、保密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条款。

  (4)共同开发、委托开发等与外部人员签订的合同。企业在经济往来、研究与开发、技术转让、合资与合作等经济活动中,要十分注意商业秘密的保护。在实践中,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企业需要和第三方合作、委托第三方研发,或者向第三方披露可能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时,应当尽量在与对方商谈时或者签订合同时,以书面形式规定商业秘密的保密条款,明确商业秘密的内容、范围、权利归属、利益分配方案、合同期限外的保密义务、争议解决途径、违约金及损害赔偿等事项。

  3.单方承诺

  对于企业的供应商、客户、合作伙伴、来访参观人员等外部人员,企业应当提出明确保密要求,最好要求对方签订单方保密承诺书。对于企业重要项目,如招投标、技术研发团队、重要的经营策划项目等,也应要求参与成员签订专门的单方保密承诺书。

  (二)组织措施

  1.设置机构、明确职责

  企业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并开展知识产权业务,或根据企业实际确定企业研发、技术、生产经营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并开展知识产权业务,或根据需要委托专业机构代管。企业还应当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如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企业法律顾问等,专门负责商业秘密的管理工作,并密切关注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动态信息,定期进行商业秘密保护合规审查和监督。

  分管商业秘密的负责人职责一般包括:(1)负责制定企业商业秘密的发展规划;(2)负责策划建立企业商业秘密管理体系,并推进实施;(3)负责企业商业秘密各项工作的审查、监督;(4)负责企业重大商业秘密事务的处理;(5)负责协调企业内外有关商业秘密的工作;(6)及时向最高管理者报告有关商业秘密的工作信息。

  2.积极开展教育培训

  企业需要加强对员工的信息安全培训,增强员工的保密意识,避免保密信息泄露事故的发生。商业秘密培训可以分为以下3种:(1)入职教育,即企业对新入职员工提供的商业秘密培训;(2)专项培训,指企业针对不同部门及岗位,或者是特别成立的项目组成员所进行的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专项培训,确保研发、营销、策划、财务等相关人员具备保守商业秘密的业务知识,了解其工作与实现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目标的关系;(3)专员培训,是指企业针对从事商业秘密管理、监督的专项人员和管理层展开的特别培训,使其了解关于商业秘密的相关法律、商业秘密的救济方式、诉讼仲裁的流程、企业商业秘密风险规避等专门知识。

  3.设立奖惩制度

  为了防止企业商业秘密管理因落实不到位而形同虚设,有必要对企业商业秘密管理工作进行常态化的监督、检查,并将商业秘密管理工作纳入企业内部考核,以保证各项管理制度在企业员工中得到认真执行。企业可以对先进个人或者集体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违反保密规定,丢失商业秘密文件、实物,泄露商业秘密等行为的个人和集体,可以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处罚、减少奖金或者免除奖金,严重时可以辞退、开除,甚至向相关部门举报,追究法律责任,以此鞭策员工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4.离职面谈

  对于即将离职的员工,除了应办理交接手续,彻底盘点该员工所领借的各种文件物品外,还需要再次提醒该员工曾经签订的保密合约及工作规则,告知该员工离职后仍负有的保密义务,并设法了解该员工离职的原因以及去向。这样,一方面可供公司改进不当的措施,更可防止员工有其他报复行为;另一方面,公司也能掌握旧员工的动态,以便时时关注其有无泄密违约的行为。若能主动联系上其新雇主,公司应告知其新进员工与原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样也可收到防止商业秘密外泄的效果。

  (三)物质措施

  物质措施是指企业通过必要的商业秘密物理隔离、分类等管理方法,限制他人对于商业秘密的接触。其主要措施如下:

  第一,限定涉密人员的范围,通过标记、分类、评估、隔离、封存、限制接触或使用等方式,对商业秘密进行区分和管理。

  (1)对于商业秘密载体,如在信封封皮、文档首页、文件用户名、存储设备等相关位置标注属于商业秘密的标志或信息,可以加注保密等级,也可以根据需要设定隐藏式特殊记号。

  (2)如果有必要,应当将纸质文档等相关材料保管在档案室、办公室等特定场所,或者将相关电子文档放置于特定位置。不同的商业秘密可以由专人分别负责,非相关人员不得查阅、接触这些材料。

  (3)应当通过保密规范等明确商业秘密使用人员的范围,并根据具体保密措施的规定,要求使用人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使用商业秘密的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不得外泄,也不得许可其他人使用。

  (4)对于研发、策划等特定项目和部门,可以成立专门的保密小组。

  第二,对存储、访问或者获取商业秘密的计算机设备、电子设备、网络设备、移动终端、软件等采取加密、设置权限、限制存储或复制等措施。例如,企业可以对研发人员的工作电脑设定动态密码;对于财务人员、研发人员或者参与招标投标等特定项目的人员,应禁止其使用未加密的移动存储介质传输资料。

  第三,对存有保密信息的厂房、车间、办公室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对他们提出保密要求,必要时使用全天候电视或摄像头监控系统。

  第四,要求离职人员返还、删除、销毁涉及商业秘密的设备或文件资料,并对该员工的电脑进行清查;在满足技术条件时,还可以通过专门软件组织涉密文件在非控制范围内的使用。

  第五,对于特殊涉密人员,可提供专门的工作用电子设备,以便及时发现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和收集关键证据。在多起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中,权利人通过及时获得侵权人手机的方式,掌握了其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关键证据。例如,为防止客户名单外泄,某客车公司与所有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书》,并为部分员工配备工作手机。作为专家客服的员工苏某,利用岗位权限,通过微信拍照、发送消息等方式,向公司竞争对手发送大量客户名单。某客车公司发现苏某使用配发手机进行违规行为后,公司纪检部及时在保安看管下拿走苏某的手机并予以查看,最终,该手机成为认定苏某侵权事实及损害赔偿的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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