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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理划分商业秘密保密等级

  部分企业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中,可能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这些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国家秘密由保密部门规定,是否构成国家秘密需要经过鉴定国家秘密分为秘密、机密和绝密,鉴定时需要区别密级。持有国家秘密技术项目的单位,包括国家秘密的产生单位、使用单位和经批准的知悉单位,均有严格的保密管理规范。由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家秘密在技术出口保密审查、海关监管、失泄密案件查处中均有严格规定。1998年1月4日,国家科委与国家保密局联合发布的《国家秘密技术项目持有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2款规定,涉密人员离、退休或调离该单位时,应与单位签订科技保密责任书,继续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本单位同意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任何单位从事与该技术有关的工作,直到该项目解密为止。

  除了国家秘密以外,对于关乎企业竞争力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企业应重视管理与保护,企业可自行对商业秘密确定不同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人员范围。商业秘密及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人员范围,一般由产生该秘密的业务部门拟定,经主管领导审批,并由负责企业保密整体工作的部门如办公室、法务部等进行备案,所有能接触秘密的人员均有保密义务。

  (一)商业秘密的密级

  企业在确定商业秘密的范围时,可以根据重要程度即泄露会使企业的生存发展和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程度对商业秘密设定密级。密级划分的基本原则是:保护充分易于实施、降低成本。一般来说,考虑到方便管理等因素商业秘密的密级可分为“核心商业秘密”“普通商业秘密两级,部分企业采用这种划分方式。

  部分企业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国家秘密的分级方式,将商业秘密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级。

  (二)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及标注

  企业可以根据商业秘密的生命周期长短、技术成熟程度、潜在价值大小、市场需求等具体因素,自行设定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有确定的保密期限的,则以年、月、日计算;不可以预见保密期限的,可以定为“长期”或者“公布前”。企业应当慎重设定保密期限,对于保密期限届满或者实际已公开的商业信息,会自行解密,这些信息一旦被他人不正当使用,通常因缺乏秘密性而无法作为商业秘密保护。

  企业商业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当在秘密载体上作出明显标志。标志一般由权属(单位规范简称或者标识等)、密级、保密期限三部分组成。商业秘密的密级,可以统一标注为“核心商密”“普通商密”,或者“绝密商密”“机密商密”“秘密商密”。标注这些信息一方面能够便于识别,以此告知保密义务人以及接触或者知悉相关信息的主体,应注意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及不正当使用该商业秘密;另一方面也可以起到警示作用,警告他人未经许可获取、泄露、使用这些信息的行为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商业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变更后,应当在原标注位置的附近作出新标志,原标志以明显方式废除。企业需要变更密级、保密期限、知悉人员范围或者在保密期限内解密的,一般仍需要拟定解密意见,并行审批、备案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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