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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中,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客户信息、经营创意、策划营销、相关样本、投标标底、数据及其汇编等信息,属于企业的经营信息。一般来说,企业在经营或者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经营秘密权益归企业所有。
权利人主张“商业秘密”的经营创意、策划营销、相关样本、投标标底、字作品、美术作品或者计算机软件等《著作权法》保护的客数据及其汇编等经营信息,还可能构成文体。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的规定,主要是利用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企业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归企业享有。作者享有署名权,企业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企业的经营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或者不享有相关权益:
第一,缺乏保密措施的一般经营信息。并非所有的经营信息都构成商业秘密,缺乏秘密性的经营信息,可能属于社会公共资源,企业或个人均无法按商业秘密主张权益。例如,在深圳前海中福堂国医馆连锁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中福堂公司)诉刘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法院认定“VIP 会员卡资费目录、美团套餐项目表”的性质本身即属于需向顾客公开的信息,在中福堂公司未举证证明其秘密性的情况下,法院对上述信息的秘密性不予认定,亦不构成商业秘密。
第二,相关公众知悉的客户信息。权利人往往通过主张“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阻止他人特别是离职员工与客户交易,以此达到垄断特定用户资源的目的。随着信息技术网络的发展,搜索特定用户信息的难度已显著降低,如果权利人仅以某一特定客户曾与其存在交易关系为由,主张该客户属于商业秘密,但无法进一步指出符合商业秘密要件的具体信息内容并提交证据的,则难以得到支持。
第三,企业与员工在职期间或者离职后对所完成的经营信息作出过约定,约定权利归员工所有。
第四,构成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等的经营创意、策划营销、相关样本、投标标底等经营信息,该作品不属于主要是利用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企业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法律和合同也没有约定作品归属的情况下,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企业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企业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企业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五,客户基于对员工的信赖而与员工所在企业进行交易,员工离职后,能证明客户自愿与员工新企业进行交易的,此类客户信息不属于前企业的经营秘密。(摘自《企业商业秘密管理工作指引》第16页至17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