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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在应对商标侵权行为时,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企业是商标注册人、商标独占使用许可人或者商标排他使用许可人的,在遭遇商标侵权后,可以自行或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律所,选取以下一项措施或多项措施结合应对商标侵权行为:
二、企业在应对商标侵权行为时,应如何取证?
企业在应对商标侵权时,可以选取以下方式取证:
由公证机构对商标侵权的取证过程以及取证结果进行公证。依照《民事诉讼法》第69条的规定,被公证过的证据具有推定为真的效果,一般会被法院直接采信,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但应当注意公证过程的合法性。公证机构可以跨区域取证。
当事人还可以向侵权地知识产权执法部门、公安部门举报取证,上述部门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并采用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上述部门还可以对涉嫌侵权的产品清点数量、规格后查封、扣押并从中抽取样品。
依照《商标法》第66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商标的独占使用许可或排他使用许可人)可以在诉前向人民法院请求保全证据。如果企业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则应解除保全,错误保全的,可能需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中,若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材料的或者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法院通常情况下所采取的措施包括对被控侵权产品采用拍照的方式,或采用记录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等方式,对易于调取的书籍、商标实物等采用扣押、提取等手法,而对于被控侵权人的财务账册一般会因为侵权人的阻挠或隐藏而导致取证极其困难。
企业还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控制证据的对方提交证据。如果法院裁定对方提交,但对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交的,可以作为认定其侵权的考虑因素。此种情形法院有可能会要求申请方提供担保。若申请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错误的,申请方需要赔偿对方因提供相应证据所遭受的损失。上述各种取证的方式均可以委托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或者律所进行,使取证过程合法、方便、高效,获取的证据更为广泛、精确且具备法律效力。
三、企业面对商标抢注行为,应当如何维权?
企业在面对商标抢注时,依照被抢注商标情况和抢注人的情况,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专业的商标代理服务机构,依照《商标法》选取不同的救济措施:
若商标尚未获得注册,企业可以选择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依照《商标法》第33条的规定,提起商标异议程序。若商标已经获得注册、或者案件存在长期进行或者结论反复的风险,企业可选择在商标获得注册后,请求商标注册部门宣告商标无效。企业在提起商标异议或无效宣告程序时,应当选择《商标法》适当的条款,商标异议和无效宣告的理由书应当围绕条款内容陈述,并提供对应的证据。如企业若依据《商标法》第32条主张自己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被抢注,则理由书中应当阐明在先使用的时间、使用情况,并举证证明其商标在抢注商标申请日前已有一定的持续使用时间、区域、销售量或者广告宣传等,能够为部分相关公众所知晓。此外,企业应当视商标异议和无效宣告的案件进度及时向商标注册部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避免新的抢注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