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政府部门、保险行业应当总结现有试点工作成功经验,针对当前科技保险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升科技保险发展水平,充分发挥其保障支持作用。
2024年1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是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的重要举措。从《通知》的具体内容来看,保险对科技型企业的支持主要涉及科技保险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划司将科技保险定义为,“以与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和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有形或无形财产、科技型企业从业人员的身体或生命、科技型企业对第三方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创新活动的预期成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科技保险是科技金融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一环:一方面,保险具有风险分担功能,能够为风险较高的科技型企业提供增信和风险保障;另一方面,保险资金的中长期特点也与科技创新研发的长周期性更为匹配。
我国科技保险发展现状
我国科技保险的发展起步于2006年,当时科技部与原中国保监会共同确立了“先试点、后推广”的发展思路,第一批选取6个城市开展试点,至2022年底科技保险已覆盖超过22个省、99个城市,取得了丰硕的发展成果。
从制度设计来看,在政府部门、保险公司、科技公司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科技保险发展逐步形成了政府支持、市场运作的良性运营模式。科技保险所覆盖的风险通常不满足大数法则,保险公司开展科技保险业务的主动性不强,需要政府给予一定的引导支持。近年来,各地方政府积极响应中央政策,从财政支持、基础设施等多方面支持科技保险发展。各地政府不断细化、优化对科技保险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将更多保险产品纳入清单。以云南省为例,云南省科技厅定期发布征集下一年科技保险险种,并将各险种按补贴等级、险种类别进行归类。2023~2024年度共计纳入了3类补贴等级的15个险种、共计273款科技保险产品。云南省还将其中的252个险种纳入省级“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允许科技型企业用“券”投保,降低了企业的投保成本。同时,各地大力发展科技保险活动所需的配套基础设施,推动科技保险业务与创新科技园区相结合。例如,2023年湖北省在武汉东湖科技保险创新示范区内成立了“东湖科技风险管理和保险创新实验室”,并在地方金融监管局的引导下将辖内保险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和专业科技金融机构进行联动衔接,打造专业化、体系化的科技金融体系。
从产品种类来看,我国已初步形成覆盖科技研发应用全周期的科技保险体系:通过研发费用保险、研发保障保险、研发中断保险等产品保障科技型企业的研发工作;通过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软件首版次质量安全保险(“三首”保险)保障新技术的落地应用;通过专利执行保险、专利被侵权损失保险、商业秘密被侵权损失保险等产品保护创新技术的知识产权;通过各类财产险、责任险、健康险、网络安全险、绿色保险分担科技型企业在经营存续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风险;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科技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等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增信。随着我国科技保险产品体系的不断丰富,从研发、落地应用到后续经营,从员工、管理人员到企业的各环节、各主体都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此外,各地也根据科技型企业的需求进一步创新科技保险产品,例如,2024年人保财险苏州分公司推出首款科技成果转化保险产品,通过保险为企业和高校院所的产学研合作提供保障,通过强化各方合作保障科技保险业务的可持续运营。
从业务规模来看,我国科技保险市场不断增长,尤其是部分财政支持力度大、风险相对可保、业务模式相对成熟的产品,投保企业数量和保障金额显著增加。以专利保险为例,从2011年相关工作启动至2022年底,我国已累计为超过2.8万家企业的4.6万余件知识产权提供逾1100亿元的风险保障,且投保企业由2020年的4000余家增长到了2022年的近8000家。同时,越来越多的省份开始试点并推广科技保险,取得了显著成效。例如,江西省自2011年开展科技保险以来,到2023年末全省科技保险提供风险保障165.09亿元。
2023年9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通过优化科技保险的偿付能力监管要求、降低险资投向新兴科技型企业的风险因子等方式,引导保险公司积极投资科技产业,促进了“保险+投资”联动的科技保险发展模式。
我国科技保险发展的难点和不足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我国的科技保险不断发展壮大。然而,当前我国科技保险相关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制约科技保险发展的因素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第一,科技保险风控、定价较难,导致保险公司开发创新科技保险产品的主动性不足。科技保险的相关风险较大且分散。一方面,创新性强的研发活动成本高但成功率低,以芯片行业为例,企业的研发费用占当期收入比重普遍较高。而不具备颠覆性的研发活动则往往由于不足以对现有同类产品实现替代,或存在同质化竞品而很难取得足够的回报。一旦研发创新失败或推广应用受阻,前期的高额投入就很难变现,导致较大的亏损。另一方面,各家科技型企业经营范围、创新方向差异较大,且相关技术和数据存在较高的行业壁垒,而传统保险企业既缺少对产业有深入了解的专业人才,也缺少充足的历史风险数据,往往难以进行准确定价。同时,保险公司一般需要为企业提供定制化的科技保险产品,实现大规模、低成本产品推广的难度较高。上述因素导致科技保险产品的风控、预期赔付成本较高,使得保险公司发展科技保险意愿不强。而保险公司为了覆盖成本又必须给予科技保险更高的定价,从而降低了科技型企业的投保意愿,最终限制了科技保险业务的增长。
第二,政策工具不够丰富,未能充分激发科技保险市场活力。目前各地相继出台了对科技保险的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政策,但一方面该类政策会给地方财政带来压力,另一方面仅作用于科技型企业这一产品需求端,缺少对产品供给端保险公司的支持,对其创新保险产品的激励不足,也会导致科技型企业无法在市场上寻找到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不利于科技保险长期发展。河南省科技厅的数据显示,2023年度全省仅14家企业申请科技保险,而截至2022年底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已突破3.2万家。同时,企业申请补贴的保险品种集中于责任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机器损坏险等常规险种,科技保险对研发过程的覆盖还远远不足。此外,各地方政府在政策层面缺乏对科技保险的支持,科技保险尤其是研发保险、“三首”保险与传统保险产品在参与主体、承保范围、监管管理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科技保险具备一定政策属性,因此更需要各地方政府对险种范围、补贴政策、考核制度等进行规范,确保辖内各区域政策实施的统一,避免影响政策执行效果和工作效率。
促进科技保险发展的建议
科技保险是保障和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重要工具。在未来工作中,政府部门、保险行业应当总结现有试点工作的成功经验,针对当前科技保险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升科技保险发展水平,充分发挥对科技型企业的保障支持作用。
第一,优化科技保险政策制度体系,推动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当共同制定科技保险的事前、事中管理考核标准,引导保险公司加强合同签署后的监督、服务工作,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一些国家已有建立信息共享和技术评估体系的先进经验。欧洲专利局推出的“IPscore”专利价值评价系统,韩国知识产权局与LG人工智能研究所合作开发的以超大型AI模型为基础的专利审查系统,都能从创新水平、应用前景等多角度对专利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为保险公司产品定价奠定了基础,也为保险公司开展科技保险业务提供重要的数据支持。未来我国也应当建立起实用、规范的科技型企业信息披露系统和技术价值评估系统,推动我国科技保险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第二,推动保险公司深入科技产业,创新科技保险发展模式。当前科技型企业投保的品种多为责任险、财产损失险等传统险种,科技保险对科技型企业研发创新、落地应用、经营存续各环节风险的保障作用未能充分发挥。从保险公司的视角来看,应当根据现有业务的不足和科技型企业的需要,开发更多优质的科技保险产品。例如,针对研发保障类保险投保意愿不足的问题,中国人保尝试开发组合型科技保险,通过不同险种的组合,结合“保险+服务”的理念,在满足初创型、成长型、成熟型等不同阶段科技型企业需求的同时,也可以分担单个险种的风险。从监管视角来看,应当适度放宽险资投向科技型企业的监管限制,保险资金的中长期属性与研发创新的长周期性相契合,有利于研发工作的平稳展开。同时也要鼓励保险公司发挥投资者的监督作用,与科技保险形成联动,降低风险,共享创新成果,进一步激发保险公司开展科技保险业务的积极性。
第三,搭建多方交流平台,加强专业人才培养。风控定价是制约科技保险发展的一大难点,归根到底是由于保险公司对专业技术、相关数据缺乏了解,混合型人才储备不足。一方面,应当在政府引导协调和相关主体积极参与下,搭建科技型企业、保险公司、高校院所的多方交流平台,发挥市场主体在各自领域的优势,通过数据互通共享降低科技行业与保险行业间的数据壁垒。2023年底,苏州工业园区首创推出的“苏研保”就是一个较好的尝试,通过“保险+鉴证服务”的双重风控模式,对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的可行性等作出评价,借助产学研合作平台,为保险公司提供了更多风控定价信息。另一方面,应加强科技保险专业人才培养。专业人才是连通科技保险双方的桥梁,专业人才的缺乏使现有政策的效果难以充分发挥。为此,政府部门应当积极出台政策引导科技保险人才的培养,协同各方建立系统化的人才培养体系。保险公司也可以尝试通过“校企合作”的方式,围绕自身科技保险业务发展需要,培养更多复合型专业人才,打好科技保险发展的基础。
(来源:《中国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