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量基准编码 | 违法行为名称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基准 | |
违法行为依据 | 处罚依据 | ||||
C4403700 | 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 | 《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危害后果轻微,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危害后果一般,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性质比较恶劣,损害专利代理行业形象,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警告,可以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C4403900 | 专利代理机构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 | 《专利代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危害后果轻微,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危害后果一般,造成社会负面影响较小,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后果较重,社会负面影响较大,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警告,可以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C4403400 | 专利代理机构指派专利代理师承办与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专利代理业务 | 《专利代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 危害后果轻微,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危害后果一般,造成社会负面影响较小,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后果较重,社会负面影响较大,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警告,可以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C4404100 | 专利代理机构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 《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 危害后果轻微,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较小,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警告,可以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C4403800 | 专利代理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 危害后果轻微,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危害结果一般,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性质比较恶劣,损害专利代理行业形象,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警告,可以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C4403600 | 专利代理师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备案 | 《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 危害后果轻微,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危害后果一般,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性质比较恶劣,损害专利代理行业形象,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C4404300 | 专利代理师自行接受委托办理专利代理业务 | 《专利代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涉案金额1万元以下。 | 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涉案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 | 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涉案金额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 | 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C4403200 | 专利代理师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 《专利代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同时在两个专利代理机构执业时间较短。 | 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执业时间较长。 | 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长期保持多机构执业状态。 | 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C4404200 | 专利代理师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其审查、审理或者处理过的专利申请或专利案件进行代理 | 《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 危害后果轻微,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较小,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较大,或者产生较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C4403500 | 专利代理师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 《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 危害后果轻微,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较小,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C4403300 | 违反《专利代理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 《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涉案违法金额较小,能够及时纠正,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罚款。 |
涉案违法金额较大,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涉案违法金额巨大,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C4402600 | 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者法院判决生效后,同一侵权人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 |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第四十七条 |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第四十七条 | 属首次重复侵权,能够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属首次重复侵权,能够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少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不含)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拒不改正逾期不足30日的。 | 处8万元(不含)以上1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 | 处11万元(不含)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属第二次发生重复侵权的。 | 处14万元(不含)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多次发生重复侵权的;(2)拒不改正逾期30日以上的;(3)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4)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 处17万元(不含)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C4402900 | 主办方、承办方不履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职责 | 《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 | 《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主办方不履行职责行为是初次发生,且没有对展会秩序造成影响的。 |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主办方不履行职责行为发生后,拒不改正,并且在展会期间没有发生群体性侵权、反复性侵权或行政违法案件的。 | 处1万元(不含)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主办方不履行职责行为,拒不改正,并且在展会期间发生群体性侵权、反复性侵权或行政违法案件的。 | 处2万元(不含)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 《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五十五条 | 主办方、承办方未依法履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义务,但及时改正的。 | 处以警告。 | ||
主办方、承办方未依法履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义务,拒不改正,并且在展会期间没有发生群体性侵权、反复性侵权或行政违法案件的。 | 处以通报批评。 | ||||
主办方、承办方未依法履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其中1项的,拒不改正,并且在展会期间发生群体性侵权、反复性侵权或行政违法案件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主办方、承办方未依法履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其中2项的,拒不改正,并且在展会期间发生群体性侵权、反复性侵权或行政违法案件的。 | 处5万元(不含)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主办方、承办方未依法履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的,拒不改正,并且在展会期间发生群体性侵权、反复性侵权或行政违法案件的。 | 处7万元(不含)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C4403000 | 未按规定报送展会知识产权信息 | 《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二十一条 | 《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主办方不履行职责行为是初次发生,且没有对展会秩序造成影响的。 |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主办方不履行职责行为发生后,拒不改正,并且在展会期间没有发生群体性侵权、反复性侵权或行政违法案件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主办方不履行职责行为,拒不改正,并且在展会期间发生群体性侵权、反复性侵权或行政违法案件的。 | 处2万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