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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裁量基准编码

违法行为名称

处罚依据

适用条件

管理措施

行使层级

1

C4402900

不履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职责

《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市级

2

C4403000

未按规定报送展会知识产权信息

《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市级

3

C4403700

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市级

4

C4403600

专利代理师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备案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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