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裁量基准编码 | 违法行为名称 | 处罚依据 | 适用条件 | 管理措施 | 行使层级 |
1 | C4402900 | 不履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职责 | 《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 市级 |
2 | C4403000 | 未按规定报送展会知识产权信息 | 《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 市级 |
3 | C4403700 | 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 |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 市级 |
4 | C4403600 | 专利代理师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备案 |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 市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