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 专题详情
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 事前环节 > 执法信息 > 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流程图
法定期限(行政处罚普通程序):立案之日起 90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30 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案件处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责令退还多收价款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