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裁决书 文 号 | 案件名称 | 被请求企业 名称或违法 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 组织 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姓名 | 主要 事实 | 行政裁决 的种类 和依据 | 行政裁决 的履行方式 和期限 | 作出裁决机关名称 和日期 | 备 注 |
1 | 京知法裁字〔2022〕1473号 | “调色剂盒及图像形成装置”(专利号:ZL201010211753.9)发明专利侵权纠纷 | 北京品优佳汇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维纳斯纲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京呈科技有限公司 | 306324788、691681844、MA54LU372 | 陈萌、董纲、董纲 | 北京品优佳汇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许诺销售、销售由北京维纳斯纲科技有限公司和中山市京呈科技有限公司制造的涉案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涉案行为侵犯涉案专利权。 | 侵犯了请求人的涉案发明专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六十五条及《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 | 一、责令被请求人北京品优佳汇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许诺销售、销售涉案侵犯“调色剂盒及图像形成装置”(专利号:ZL201010211753.9)发明专利的产品,并且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二、责令被请求人北京维纳斯纲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涉案侵犯“调色剂盒及图像形成装置”(专利号:ZL201010211753.9)发明专利的产品,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三、责令被请求人中山市京呈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涉案侵犯“调色剂盒及图像形成装置”(专利号:ZL201010211753.9)发明专利的产品,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2023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