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裁决书 文 号 | 案件名称 | 被请求企业 名称或违法 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 组织 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姓名 | 主要 事实 | 行政裁决 的种类 和依据 | 行政裁决 的履行方式 和期限 | 作出裁决机关名称 和日期 | 备 注 |
1 | (2020) 1364-48 | “光学透镜”(ZL201630221385.4)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 东莞市三星摄影器材有限公司、深圳市雅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蔡启江 赖莉华 | 被请求人东莞市三星摄影器材有限公司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许诺销售侵犯请求人专利权的产品。被请求人深圳市雅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制造并销售了侵犯请求人专利权的产品。 | 侵犯了请求人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 | 责令被请求人东莞市三星摄影器材有限公司停止许诺销售侵犯“光学透镜”(专利号:ZL201630221385.4)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责令被请求人深圳市雅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光学透镜”(专利号:ZL201630221385.4)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销毁制造侵犯“光学透镜”(专利号:ZL201630221385.4)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 |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