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专栏 > 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调解 > 基本信息
1.属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纠纷;
2.纠纷当事人一方为行业组织会员或纠纷属于该行业领域;
3.纠纷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
4.纠纷经行政机关处理完毕或法院判决的,调解组织不再受理;
5.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的案件,需提出申请并提供基本的证据材料;
6.行政机关委托或法院委派、委托调解的,按照与调解组织管理单位签订的有关衔接规定执行。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