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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仲裁:商标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新发展

  马伟阳 吴新华

  如今,快速仲裁已成为化解商标商事纠纷的重要方式。快速仲裁是一个更加高效且更加简便的商标商事纠纷解决程序,平衡了仲裁程序的效率和当事各方的权利。快速程序具有流程更高效、费用更经济等高效性、经济性和灵活性的特点,这与简易程序相区别。快速仲裁程序不仅适用于具有涉外因素的商标商事纠纷,也适用于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国内商标商事纠纷。

  制度设计特点鲜明

  商标商事纠纷快速仲裁机制不仅具有中立性、公正性和专业性等优势,而且还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该机制具有相对独立完备的仲裁规则。2017年3月1日,国际商会(ICC)修订的《国际商会仲裁规则》正式引入快速程序。2021年9月19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快速仲裁规则》开始生效。2021年7月1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制定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快速仲裁规则》开始实施。这些相对独立完备的仲裁规则为全球范围内开展商标商事纠纷快速仲裁提供了制度保障。

  其次,该机制实行独任仲裁员制度。《国际商会快速程序规则》第二条规定,商标商事纠纷快速仲裁程序实行仲裁员独任制。《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快速仲裁规则》第七条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快速仲裁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商标商事纠纷快速仲裁程序的仲裁庭仅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独任仲裁员制度与我国诉讼法律规定的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采用独任审判员制度类似,但是如果当事各方同意,也可以采用奇数的多个仲裁员合议庭制。

  最后,该机制审理与证据要求灵活。《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快速仲裁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在邀请当事各方发表意见且不要求进行开庭审理后,仲裁庭可以决定不进行开庭审理;第十五条规定,证人和专家证人的陈述采用书面形式,除非仲裁庭另有指示。《国际商会快速程序规则》第三条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快速仲裁规则》第四十九条也有类似规定。可见,商标商事纠纷快速仲裁以不开庭审理为原则,也不直接询问普通证人和专家证人,除非当事人各方明确要求。

  仲裁机制优势明显

  商标商事纠纷快速仲裁对时限有既明确又灵活的要求。《国际商会快速程序规则》第四条规定,仲裁庭必须自案件管理会议召开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最终裁决;若符合相关指定条件,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也可以延长。《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快速仲裁规则》第十条与第十六条也规定,仲裁庭应当在其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裁决,在特殊情况下并经当事各方同意后,可以延长至9个月,由仲裁庭听取当事各方意见后也可以缩短。《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快速仲裁规则》第五十八条明确要求,快速仲裁程序的时限为3个月,作出最终裁决的时限不得超过1个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快速仲裁规则》第五十九条还规定,开庭时长不得超过3日。这些都体现了商标商事纠纷快速仲裁规则对时限严格而灵活的要求。

  商标商事纠纷快速仲裁的费用支出与承担体现出相对的经济性与均衡性。根据上述三大机构的仲裁规则,仲裁庭费用通常包括行政支出和仲裁费用。仲裁机构的行政支出即官费包括登记费和管理费。仲裁费用包括仲裁员费用、专家咨询与其他类似协助的费用、会议与审理设备等其他必要支出,其中仲裁员费用包括仲裁员劳务报酬及仲裁员的交通、通讯与其他支出。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仲裁费用标准,对于快速仲裁程序,当事人仅缴纳管理费,不用缴纳登记费,而一般仲裁程序还需缴纳登记费(当前为2000美元)。此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快速仲裁规则》第六十四条还规定,收到仲裁庭成立的通知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所确定的金额提前分别缴纳相等的金额作为仲裁费用;如果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且反请求的金额远远大于请求的金额或者涉及不同重大事项审查,那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可以自由裁量确定设立两个单独的存款;根据请求的金额确定的存款由申请人支付,根据反请求的金额确定的存款由被申请人支付。这些规定都体现了商标商事纠纷快速仲裁规则对费用支出与承担的经济性和公平性要求。

  商标商事纠纷快速仲裁适用范围广泛且灵活。《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三十条与《国际商会快速程序规则》第一条规定,快速仲裁程序适用于不超过300万美元的商标商事争议,但若当事各方同意,也可以适用于超过300万美元的商标商事争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快速仲裁规则》对快速仲裁适用的商标商事纠纷案件标的额没有作出具体限制,仅规定了快速仲裁的收费标准:250万美元以下的商标商事纠纷,管理费是2000美元,仲裁员劳务费2万美元;25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商标商事纠纷,管理费1万美元,仲裁员劳务费4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上的商标商事纠纷,管理费2万美元,仲裁员劳务费经当事各方与仲裁员协商后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确定。

  化解纠纷重要途径

  我国于2025年5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第七条明确要求,支持商事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参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为公民、组织提供高效便捷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途径,鼓励、引导公民、组织通过和解、调解、仲裁等方式快速解决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目前,国内大多数仲裁机构规定了简易程序,仅有少数仲裁机构规定了快速仲裁程序,但没有专门而详尽的快速仲裁规则。

  数据显示,2022年,全国277家仲裁机构办理包括商标在内的知识产权类案件3715件,约占总办理案件47.5万余件的0.78%;包括商标在内的知识产权类案件标的额73亿元,约占全国仲裁案件标的总额9860亿元的0.74%;办理包括商标在内的知识产权类案件的仲裁机构有83家,约占机构总数的29.96%。可见,虽然办理知识产权纠纷的仲裁机构达到了全国仲裁机构总量的近三成,但知识产权仲裁在国内商事纠纷仲裁解决机制中的占比较低,商标商事纠纷仲裁的占比更低,笔者认为,推动商标商事纠纷仲裁或快速仲裁是今后我国商事纠纷仲裁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

  总之,快速仲裁已成为当今世界化解国内外商标商事纠纷的重要方式,其具有费用更经济、流程更高效的优势。目前,我国采用仲裁或快速仲裁解决商标商事纠纷的案件占比较少。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持续增强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快速仲裁程序有望成为我国化解商标商事纠纷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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