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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怕只有一线希望,努力也能巧化纠纷

编者按:2018年12月,北京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在北京市司法局的支持下,举办了北京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故事会活动。以下是北京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软协调委会”)在故事会活动中讲述的两个调解案例,一起是VR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另一起是知名企业注册商标被侵权案件。

一、纠纷情况及调解过程

2018年初,海淀法院开庭审理了全国首例VR作品著作权案,随着海淀法院的宣判,引起了VR圈的高度关注。案件宣判之际,软协调委会接到丰台法院的委托,调解一起VR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被告B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主办的网站上传了原告A公司创作完成的近500张VR全景图片,A公司以侵害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要求B公司赔偿损失。

在调解之初,调委会就遇到了重重困难,先是A公司得知海淀法院宣判的相似案件的判赔金额比其诉讼金额还高,要求增加诉讼金额,调解意向金不降反增。B公司则举出种种理由不同意调解,认为第三人在其网站上刊载他人VR全景图片应适用“避风港原则”,其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B公司称根据其咨询摄影专业协会VR全景图价值没有海淀法院判定的每张图判赔金额那么高。

这样巨大的分歧使调解即将陷入僵局。软协调委会调解员及时调整调解策略,邀请被告B公司到法院,以现有法律规定及海淀法院裁判要点为基础,从法律和事实方面分析其侵权行为,引导B公司正确面对当时局势,作出合理判断。调解员发表的法律意见得到了B公司的认同,最终打消了坚持诉讼的想法,同意继续调解工作。同时经过与法官、被告沟通,以及查询工商信息,了解到目前B公司涉诉较多,公司营运情况也比较困难,B公司有消极处理涉诉案件的可能性,调解员把相关情况与A公司多次沟通,降低了A公司诉讼心理预期。最后,在双方调解基本能达成一致时,调解员“趁热打铁”,及时邀请原被告双方进行现场调解,经过现场再次磋商,最终双方以和解方式化解了矛盾。因为这个案件,调解员收到当事人送来的锦旗,收获了当事人的认可和信任。

另外一起案件更是案情复杂:原告某知名企业C公司发现被告D公司销售的电源数据线、USB数据线,假冒其某注册商标,严重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D公司停止侵权并进行赔偿。而D公司认为其不存在侵权行为,不同意调解,并且态度非常坚决,给出不同意调解处理的理由很多,比如销售原告品牌商品的是在其门店内经营的第三方E公司,与被告无关;D公司是一般商户、第三方E公司是电子产品的营销商,都不具备甄别所售产品是否为侵权产品的能力;以及没有知假买假的过错,不存在故意售假的行为,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等等。

调解员在接到委托后,首先研究了案卷材料,并搜集了与本案相似案例,为调解工作明确了方向。经过调解员和法官的研判,确定C公司依法享有涉案商标专用权,涉案USB数据线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涉案USB数据线使用的标识与涉案商标相同,D公司又不能提供证明涉案USB数据线存在合法来源的证据。通过认真分析案情,调委会认为只有第三方E公司参与到调解中来,才能有效化解纠纷。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多次苦口婆心的与D公司电话沟通,通过搜集大量类似案例,分析其在案件中的地位,打消其不同意调解的念头,并说服其要求E公司参与调解,最终邀请到C、D、E三公司进行了现场调解,很快三方就调解金额达成一致,第三方E公司现场支付了赔偿款,原告当场撤诉,达到了“及时止纷息争”的效果。

二、工作感悟

这两个案件能够顺利调解,最主要有两个因素:

一是调解员的专业技能在调解中起到重要作用。作为律师调解员,在当事人提出辩解后,通过充分发挥法律专业知识及时作出回应,引导当事人正确面对当时局势,作出合理判断,是案件能顺利调解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是将判例引入调解,助力调解工作顺利开展。调解中,如发现双方对诉争事实有较大争议时,调解员不必直接批评否定,以免造成当事人认为调解员有失公允,更甚者造成当事人和调解员对立,不利于调解顺利进行。这时建议调解员可以搜索一些法院判例,特别是与双方当事人相关的类似案例,合理调整当事人的预期,促使当事人正确定位,把握调解机会,从而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共识。

调解工作的艰难,调解员都深有体会,但哪怕只有一线希望,也要努力化解纠纷,这就是调解员的职责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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