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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18年12月,北京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在北京市司法局的支持下,举办了北京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故事会活动。以下是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电标协调委会”)在故事会活动中讲述的调解案例。
一、纠纷情况及调解过程
2015年8月,中电标协调委会接受法院委托,调解某大型影视网站诉某大型互联网公司影视版权纠纷案件。原告影视网站称被告互联网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网站上擅自播放涉嫌侵权影片240余部,且大部分是热播影片,本次提起诉讼20部,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支付超过200万的赔偿金。
接到调委会指派后,调解员立即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沟通,确认双方都有较强的调解意愿。其中,被告明确认可侵权事实且积极主动配合调解,但对于和解金额与原告的诉求差距较大。为此,调解员提出与被告方的法务代表一同前往原告处沟通,沟通时主动提示被告就侵权事宜进行道歉。被告诚恳的态度获得原告的认可,当即对被告的侵权行为予以谅解,放弃要求被告在公开场合道歉的诉求,但双方在和解金额的问题上仍无法达成共识。
调解进行到此时,和解金额已成为双方能否达成和解的关键要素,在多轮约谈双方沟通无果的情况下,调解员决定另辟蹊径,深度了解企业运作模式,以找到双方和解的平衡点。通过到企业实地调研,调解员发现原告的影视网站正处于快速发展期,急需和多种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流量引导、品牌宣传等业务,而被告作为互联网企业恰好具备提供上述业务的能力。为此,调解员大胆向被告提出以合作促和解的方案,被告方非常感兴趣。被告方代表向公司管理层提交了调解员的和解建议,获得管理层的认可。但原告方要求,双方合作服务内容评估抵偿的金额要比被告对外服务的官方报价低或提供一定比率的优惠。为最终促成双方和解,调解员再次与被告方沟通,被告方法务代表经与市场部门协调基本同意了原告的要求。
双方确定合作预案后,历时两周的反复协商,确定了最终的合作方案,实现了双赢的结果。同时,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原告方主动撤诉,双方签订和解协议。
二、工作感悟
这个案件非常典型,并且为调委会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调解工作方向。本案调解过程中,调解员经过与双方当事人的沟通初步判断原被告双方和解意愿非常强烈,和解金额是分歧焦点。在多轮约谈双方沟通无果的情况下,调解员果断转变调解策略,大胆“走出去”,通过实地走访,了解企业背景,并提出合作促和解的方案以解决双方对和解金额的分歧问题,实现了“双赢”。
由此案也引发了中电标协调委会对调解工作一些的思考和总结。
一是调解工作不能停留在表面。近年来,互联网知识产权纠纷很多都是因新技术引发的争议,当事双方希望能够“打”出个说法,这种情况下双方化解矛盾的意愿就不高。如果调解员仅仅将工作停留在表面,不能深入进去、表里结合,很多案件都无从下手。
二是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要灵活运用调解优势,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挖掘一切有利于和解的条件,为双方当事人创造和解的因素,促成和解。随着国家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侵权赔偿的标准一直在提高,某一类侵权案件动辄几百万的赔偿,这无疑增加了启动调解和促成和解的困难,因此,调解员更要发挥主观能动性,使出浑身解数开展调解。
三是调解工作需要理解和支持。在本案的调解工作中当事双方均表示出了化解纠纷的足够诚意,同时也对调解员所做的工作给予了认可和支持,才能最终走到握手言和的结果。试想作为调解员所参与的纠纷调解中,有多少案件都是因为当事一方毫无诚意,甚至故意阻挠、制造困难,使得原本简单的矛盾纠纷无法得到一个公平对话的机会。
调解事业也是一个“江湖”,里面有各式各样的人和事,有君子侠客、名门正派,当然也有邪派魔教。调解员不仅要深刻修炼依法调解的“内功”,还要掌握调解方法灵活百变的“外功”,更要选择正确的“套路”,清楚的认识到对于某些“铁板”应该敬而远之,这样才能提高效率,在有限的时间里多做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