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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堂价值万元的著作权法普及课——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北京某餐饮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

  【案例意义】

  本案作为经营性场所侵害著作权纠纷的典型案例,对规范市场主体版权行为、平衡权利保护与企业发展具有重要示范价值。从权利保护层面,本案明确了“使用二手设备”“对版权归属不知情”不能成为侵权免责的理由,有助于引导餐饮等服务行业树立版权合规意识,弘扬尊重知识产权的市场氛围,并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维权提供了实践支撑。从纠纷化解层面,中关村科技园区门头沟园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门头沟园调委会)的调解员兼顾“法律刚性”与“现实柔性”,既清晰界定侵权责任,又结合中小企业经营规模小、利润薄的实际情况,推动权利人降低赔偿金额并同意分期支付,避免中小企业因高额赔偿陷入经营困境,这不仅实现了“保护权利不僵化、体谅困难不纵容”的平衡,更彰显了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独特优势,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助力。

  【案情简介】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在市场巡查中发现,北京某餐饮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餐饮场所包间内摆放7台用于消费者娱乐的点歌机,其中收录了120余首由音集协管理的音乐电视作品,消费者可通过点歌机点播音乐,北京某餐饮公司未就该使用行为获得音集协授权,也未支付任何版权使用费用。协会认为其行为已侵犯了相关作品的放映权、表演权等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将案件委托门头沟园调委会进行调解。

  【办理过程与办理结果】

  调解员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分别与双方当事人一对一沟通,详细了解案件细节。向音集协核实了涉案歌曲的版权归属证明、侵权取证材料及赔偿金额的计算依据;向北京某餐饮公司明确了著作权法中关于经营性场所使用他人作品需获得授权的规定,同时倾听其经营困境及对赔偿金额的异议,北京某餐饮公司负责人表示,店内点歌机为二手市场低价收购,不清楚歌曲版权归属问题,且经营利润微薄,初步提出的赔偿金额超出承受能力,希望能与音集协协商解决。

  在组织双方当面调解时,调解员首先向北京某餐饮公司负责人普及了《著作权法》相关条款,明确指出“二手收购、不清楚版权”均不属于侵权免责事由。调解员进一步阐明,无论经营场所的主营业务是否为娱乐,只要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用于商业服务(如吸引消费者、提升消费体验),就必须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因此,其侵权行为已事实成立。

  在双方对侵权事实无异议后,调解焦点集中在赔偿金额上。调解员向音集协说明了北京某餐饮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强调调解的核心是“公平合理、互谅互让”,过高的赔偿金额可能导致对方无力支付,反而不利于纠纷解决。通过结合当地同类型案件的调解赔偿标准,以及北京某餐饮公司的经营规模、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调解员向双方提出折中方案。经过多轮沟通,音集协考虑到北京某餐饮公司的配合态度及实际困难,同意适当降低赔偿金额;北京某餐饮公司也认识到自身侵权责任,愿意承担合理赔偿费用。

  经调解员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即北京某餐饮公司删除点歌机内未经授权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停止侵权行为,并从协议生效之日起,分三期向音集协支付赔偿款。音集协向法院申请撤诉,纠纷得以实质化解。

  【专家点评】

  本案核心法律要点聚焦于放映权的保护与侵权责任认定。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经营性场所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无论设备来源是否为二手、是否知晓版权归属,均需获得权利人授权并支付报酬,“不知情”或“二手设备”不能构成侵权免责事由。案例中,被告在餐饮包间摆放点歌机供消费者点播涉案作品,本质上是通过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再现作品的放映行为,符合侵害放映权的构成要件,调解员对侵权事实的界定精准契合法律规定,为类似案件的法律适用提供了清晰指引。

  本案调解程序展现出鲜明的专业性与人性化特征。调解员采用“一对一沟通+当面调解”的分步模式,先分别核实证据、倾听诉求,再聚焦争议焦点开展调解,程序严谨高效。在调解策略上,秉持“先明法、再共情、后协商”的渐进式思路,先向侵权方明确法律底线,再向权利方说明中小企业经营困境,既坚守法律刚性,又兼顾现实柔性。同时,参考同类型案件赔偿标准,结合被告经营规模、侵权时长等因素提出折中方案,推动赔偿金额合理调整及分期支付,避免了“一调了之”可能带来的经营困境,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调解灵活性、保密性、低成本的优势,彰显了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独特价值。

  本案的成功调解具有显著的社会示范效应。对餐饮等服务行业而言,明确了经营性使用版权作品的合规要求,有效引导市场主体树立版权意识,遏制“重经营、轻版权”的乱象。对知识产权保护而言,既支持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合法维权行为,又避免了高额赔偿对中小企业的过度冲击,实现了权利保护与企业发展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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