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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层剖析精准锁定 高效化解涉外商标纠纷——某脚踏车公司与某网络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意义】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电商领域商标侵权纠纷,涉及注册商标专用权涉外许可、线上销售侵权产品认定以及多主体共同侵权责任的划分。调解过程中,调解组织从证据核实、技术比对、法律释明到赔偿预期引导,层层剖析纠纷根源,精准锁定争议焦点,推动当事人在理性认知基础上达成和解。本案充分体现了中关村英普斯蔓软件行业知识产权促进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英普斯蔓调委会)作为行业性专业性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化解知识产权纠纷中的独特优势,既维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小微经营者提供了纠错空间,对规范电商平台经营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示范意义。

  【案情简介】

  申请人某脚踏车公司其商标在多国获得注册。该公司发现国内某电商平台上有多家店铺销售涉嫌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为固定证据,申请人通过公证方式购买了涉案产品,产品包装均显示生产者为某网络公司。申请人遂以商标侵权为由,将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某网络公司诉至法院。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将案件委托英普斯蔓调委会进行调解。

  【办理过程与办理结果】

  案件受理后,调委会迅速组建调解工作小组,围绕商标侵权认定的技术性与法律性特点,确定了“分层递进”的调解思路,分步骤推进纠纷化解。

  首先,调解员全面梳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商标注册文件及许可材料,初步判断其权利基础清晰。在此基础上,调解员进一步判断涉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即被诉侵权产品上的标识是否在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在确认属于商标性使用后,调解员综合比对双方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因素,依据“商标相同”或“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对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进行比对。鉴于本案属于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的情形,调解员还邀请商标领域相关专家对是否“容易导致混淆”进行了综合考量,包括涉案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商品的特点及商标使用方式等因素,从而为侵权判定提供了坚实的技术与法律支撑。

  在此基础上,调解员组织线上调解会议,向被申请人展示比对结果,并结合《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释明其行为可能构成侵权。被申请人当场表示愿意停止销售侵权产品,配合调解。但在赔偿数额上,双方分歧较大。调解员一方面向申请人说明其证据在关联性方面的不足,指出诉讼中可能面临的支持范围限制,引导其合理调整预期;另一方面,结合类似判例中的赔偿区间,向双方释明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裁量标准,帮助其在理性预期基础上达成共识。

  经过多轮沟通,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请求人某公司支付赔偿款,电商平台协助下架侵权产品链接并加强平台审核监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撤诉,纠纷得以实质化解。

  【专家点评】

  本案法律适用紧扣《商标法》核心条款,精准把握商标侵权认定的关键要件。案件中,调解员围绕“商标使用”“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三大核心要点展开论证,契合《商标法》第57条第2款的适用逻辑。在侵权判定中,综合考量商品功能、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类似性因素,同时邀请专家评估商标显著性、知名度等混淆判断要素,形成了技术与法律双重支撑的认定体系,既维护了商标权人的专有权利,又严格遵循了商标侵权认定的法定标准,法律适用精准且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本案调解程序展现出鲜明的专业性与创新性。其一,采用“分层递进”思路,先厘清权利基础与侵权事实,再化解赔偿争议,符合知识产权纠纷“先定性后定量”的解决逻辑。其二,突出“技术+法律”双轮驱动,针对商标比对的专业性难题引入专家参与,既弥补了普通调解的技术短板,又提升了结论公信力,契合知识产权调解的专业属性。其三,创新线上调解形式,适配电商纠纷的跨地域特点,同时依托“法院委托+行业调解”协同机制,实现了司法资源与行业优势的有效整合,既保证了调解的规范性,又提升了纠纷化解效率,为知识产权多元解纷提供了可复制的程序样本。

  本案的社会价值超越个案本身,具有多重积极意义。对市场主体而言,既明确了电商领域商标使用的行为边界,为经营者提供了清晰的合规指引,也为涉外商标权人提供了高效的权利救济路径,增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可预期性。对营商环境而言,通过柔性调解为小微经营者预留纠错空间,避免了刚性裁判可能带来的经营冲击,实现了“权利保护与容错纠错”的平衡。对行业发展而言,推动电商平台强化审核监管,从源头遏制侵权行为,有助于规范线上市场竞争秩序。同时,调解过程中的普法释理,提升了市场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为营造尊重创新、诚信经营的社会氛围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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