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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音乐版权保护是维护音乐权利人权益、推动音乐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石。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通过对音乐版权的集体管理,维护了会员权益,构建了良好的版权许可市场。KTV经营场所的音乐视听作品管理混乱,播放点歌系统自带下载功能,歌曲权利人、KTV经营者、视频点播系统供应商(VOD)等存在授权不清,权责混乱等现象,造成音乐作品侵权行为严重。本案中国专利保护协会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保护协会调委会)通过对作品放映权侵权行为的准确认定,厘清法律责任,借助音集协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优势,以人民调解方式快速解决类型化的批量侵权纠纷,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和权利人的维权成本。
案情简介
原告某网络公司享有百余首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其发现多家KTV场所未经授权,擅自通过点歌系统播放其音乐电视作品,侵害了其就相关作品享有的放映权。该网络公司将相应KTV场所的经营主体诉至海淀区人民法院,形成40余件的系列案件。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本案由法院委托保护协会调委会进行调解。
调解经过与结果
调解员受理案件后,通过梳理案件材料,发现上述KTV场所的经营主体均为音集协的会员单位。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音集协可以根据著作权人的授权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与音像节目的使用者签订使用合同,收取使用费;就侵犯其管理的音像节目著作权的行为,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处罚或提起法律诉讼及仲裁等。据此,调解员联系了音集协工作人员,就多家KTV场所侵权纠纷进行一揽子化解。
经过多次沟通,调解员梳理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被告认为其与音集协签订了音乐电视作品许可使用合同并支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构成侵权,且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调解员再次梳理了涉案音乐作品,发现本案原告主张的涉案音乐作品不在被告与音集协签署的许可使用合同的范围内,属于视频点播系统供应商(VOD)对曲库预装音乐作品。VOD商对曲库预装音乐作品不享有作品的放映权,一般的授权范围仅为“复制权”,是以满足消费者购买VOD歌曲点播系统时,更好地了解产品技术、功能是否达到要求。因此,VOD商取得授权并不视为KTV经营者提供K歌服务时亦取得曲库中相关类电影作品或音像制品的表演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音像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授权。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KTV场所中通过视频点播系统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涉案音乐作品,侵害了原告就涉案作品享有的放映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就被告主张的对涉案作品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争议焦点,调解员联合案件法官共同为其厘清法律关系,明理说法,告知在音集协集体管理的授权模式下,各相关主体通过约定方式进行责任分担,但此种模式并不意味着相关主体相应的注意或审查义务的降低,同时,对已有判例进行分析说明,引导双方当事人在此基础上就付款金额、支付周期形成统一调解方案,促成40余件案件的批量和解。
调解员体会
版权授权边界界定不清晰,极易影响K歌产业链条的健康发展。本案中法院与调解组织联动解纷,通过法官的专业知识和审判经验清晰为当事人释明法律事实与责任,通过调解员的沟通技巧和耐心疏导,融情于法,晓之以理,最终得以促成案件批量和解。此案不仅彰显了调解方式的多元化,更是实现了K歌产业链中权利人、VOD商与KTV经营者和谐共赢,推动了产业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