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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赋能 暖企安商——北京甲餐饮公司与乙餐饮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

  营商环境是“土”,土沃则稻香。近年来,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北京保护中心)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与司法行政机关和调解组织密切配合,推动调解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本案是以人民调解服务企业发展的小小缩影,中关村英普斯蔓软件行业知识产权促进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英普斯蔓调委会)成功调解一起涉及北京知名连锁餐饮品牌的商标纠纷,帮助当事人走上纠纷处理“快车道”,让企业心无旁骛谋发展,让市场释放更大潜力活力。

  【案情简介】

  申请人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甲公司)经营的“姥****店”是北京知名连锁餐饮品牌,创办至今已10余年,在京有近10家门面,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经过多年的经营,其享有第3******6号、第3******0号等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及第7******8号初步审定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2023年,北京甲公司发现被申请人乙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店铺招牌以及美团外卖平台、大众点评、饿了么平台等多处使用与申请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容易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侵犯了申请人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将被申请人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因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法院按照与北京保护中心建立的合作机制,将案件委托英普斯蔓调委会开展调解。

  【调解经过与结果】

  受理案件后,英普斯蔓调委会的调解员及时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调解员认为,乙公司在多个外卖平台使用的标识是否与北京甲公司的注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需专家辅助判断,因此向北京保护中心寻求指导。

  北京保护中心迅速组织专家和快速维权人员成立判定工作组,对涉案商标及被投诉标识的基本情况逐一进行了梳理核实,结合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显著性等因素,认为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许可,在多个外卖平台使用和申请人近似的标识,且经营范围与申请人北京甲公司相同,侵害了申请人北京甲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英普斯蔓调委会随后主动联系申请人,了解到其维权的真正目的并非追求巨额赔偿,而是希望通过法律手段清理市场环境,恢复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于是,调解员引导申请人应对被申请人“小惩大诫”,若主张过高的赔偿金额可能会导致个体工商户等中小微侵权主体无法承受,不但不利于化解矛盾,也不利于维护和巩固积累的良好商誉。对于被申请人乙公司,调解员则引导其正确认识侵权后果,主动消除侵权影响,寻求申请人谅解,争取减少赔偿金额。最后,经过英普斯蔓调委会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近期司法裁判案例,结合被申请人乙公司近期经营情况,经过几番沟通协商,北京甲公司接受了乙公司提出的和解方案。

  最终,争议双方达成和解,并在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保护中心和英普斯蔓调委会的见证下,签署了调解协议,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向北京甲公司支付了相关费用。甲乙双方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调解员体会】

  本案申请人作为是一家餐饮连锁企业,通过多年的诚信经营建立知名品牌、积累良好商誉,却也引来模仿假冒者无数,甚至一度形成了“假的”比“真的”还要多的困窘局面,不仅影响了申请人的品牌形象和经济利益,也对餐饮市场的竞争秩序造成了极大破坏。英普斯蔓调委会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为企业提供除诉讼外的快速纠纷解决渠道,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营造“暖企安商”的良好氛围。

  【专业点评】

  本案涉及商标侵权的相关问题。

  首先,值得肯定和推广的是调解员在面临专业的商标侵权判断时,没有盲目、臆断地自行决定,而是求助专业人士,就专业法律问题进行判断,再根据专业判定结果开展后续调解工作。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前述规定确定了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及以混淆为原则的商标侵权判断规则,均适用于本案。

  本案中,北京甲公司享有的商标专用权是第43类餐饮服务,其注册商标既有图形+文字的组合商标,又有纯文字的注册商标,而乙公司的标识使用场景即包括店面使用,又包括在互联网电商平台上使用,因此在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时,既要考虑标识的近似问题,也要考虑使用场景的类似的问题,最终应以是否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为判断依据。

  对于服务商标而言,以往更多的是“坐地经营”,消费者需要到店接受服务,因此,门店地址位置、门店装潢、店铺招牌对于消费者选择而言是非常重要的。而随着交通、经济及互联网的发展,连锁经营、跨域经营、网店经营、平台售卖的经营模式已经破除了地理位置的限制,商标对于经营者而言就显得尤为重要。在判断服务商标侵权时,也不能简单局限于线下使用是否会造成混淆,线上的使用也要纳入考量范围。本案即如是。对于餐饮服务而言,互联网外卖平台也是其经营的范围或称场景之一,在互联网外卖平台上使用近似标识、提供类似服务,也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同样属于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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