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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电商新模式不断涌现,涉及知识产权的新类型纠纷也日益增多。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中小企业调委会”)成功调解两起互联网直播电商平台上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并协助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司法确认,快速解决了争议,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案件一,A公司系一鞋类外观设计专利权人。A公司发现某店铺在知名直播电商平台上销售的鞋类商品的外观与涉案专利的设计特征相同或近似。A公司认为该店铺的行为侵犯了其专利权,损害其合法权益,将该电商平台及涉嫌侵权店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案件二,某化妆品公司系一面膜包装盒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化妆品公司与B公司有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B公司获得涉案专利权的排他许可,且B公司有权就专利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B公司发现某博主在知名直播电商平台的商品橱窗中销售的产品的外观与涉案专利的设计特征相同或近似,涉嫌侵犯专利权。经与直播电商平台方沟通,未能获得该博主的身份信息。B公司将该直播电商平台诉至法院,要求其披露博主真实姓名、居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身份信息。
【调解经过与结果】
案件受理后,中国中小企业调委会的调解员发现两起案件均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且涉及到同一个直播电商平台,经过认真研判,决定以直播电商平台为突破口,量身定制一套矛盾纠纷化解的“组合拳”。首先,深挖A公司、B公司的真实诉求,以便“对症下药”。调解员根据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向A、B公司进行了细致讲解,分析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此同时,与直播电商平台沟通,给出合理建议。沟通中,调解员发现,直播电商平台方已制定了一整套平台维权规则,A、B公司的诉求只要符合平台规则,并按照平台流程办理,就可以得到满足。针对这一情况,调解员制定调解方案,向A、B公司释理说法,帮助其梳理案件材料,以满足直播电商平台方的规则及办理流程。最后,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敦促直播电商平台及时履行承诺。在“背对背”与各方沟通之后,调解员对两起案件分别进行了调解。两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均在调解现场达成一致,签署了调解协议。随后,调解员协助双方当事人通过司法确认程序增强调解协议法律效力,使协议得以快速有效执行。
【调解员体会】
款式“擦边”、实拍“盗图”,随着互联网电商越来越普及,直播平台销售的产品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侵权形式也愈发多样。面对此类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的新需求、新挑战,中国中小企业调委会的调解员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理念,努力提升知识产权案件调解业务水平,为创新主体提供多途径、高效率、更便捷的纠纷化解服务,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专业点评】
本案为电子商务经营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就本案我们想探讨的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上发生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审查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应对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随着互联网电子商务的发展,新的互联网商业营销方式不断涌现,2018年8月31日,我国颁布《电子商务法》,并于2019年9月1日起实施。该法将电子商务定义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直播带货即为一种新型电子商务商业模式,受《电子商务法》调整。在电子商务模式中,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的主体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为交易双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主体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关于电商平台经营者的知识产权审查义务,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这是一条宽泛的倡导性的规范,并未明确赋予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事前审查知识产权的义务。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负有知识产权的事前审查义务,需根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明知、应知主观状态确定。《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即需要根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服务内容、收益情况确定,对于仅提供交易场所、收取平台服务费的,不应赋予过高的知识产权事前审查责任,而对于参与商品销售、利润分成、提供平台以外服务如广告、推荐、置顶等服务并因此收益的,其已并非单一的平台服务经营者,则应当进行必要的知识产权审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侵权的,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否则承担连带责任。在特定情形下,赋予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更高的知识产权注意义务,是权利与义务对等的体现。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即法律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接到有效通知+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转通知的义务,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仅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而权利人则承担因通知错误及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民事责任。
虽然从法条字面规定看,并未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对权利人的初步证据进行审查,但从该法的应有之义及保障交易秩序的角度出发,平台经营者接到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后应对初步证据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对于明显不构成侵权的,可以不采取进一步的必要措施。当然,对此判断结果,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需要承担责任。对因判断错误而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且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防止不当利用通知+必要措施的规定打击竞争对手的情况发生,平衡权利人和平台内经营者的利益,《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平台内的经营者拥有反通知+举证的权利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转送反通知+告知维权+等待15天+终止必要措施的情形。
由此规定可以看出,面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侵权投诉,平台内经营者至少可能面临15天的必要措施的影响,由此产生的损失,只能依据《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寻求救济了。
在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今天,了解《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防止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保护自身利益,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