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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艺术市场调查报告,是对著名艺术家的美术、书法等艺术作品的交易情况、行情数据等进行分析研究形成的行业报告。通过公布热门艺术家及艺术品排行信息及交易数据,分析艺术市场走势,为潜在艺术品消费者提供信息参考。本案是因三份艺术市场调查报告引发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首都服务业协会调委会)从调查报告是否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被申请人是否侵害了申请人著作权、申请人主张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等方面入手,发挥调解员法律专业优势,守护了艺术市场创新成果,提高了网络经营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案情简介】
申请人某艺术市场监测中心是一家艺术品市场监测及研究机构,提供国内艺术品市场的数据监测、市场调研、投资收益分析、价值咨询服务。申请人在其网站上分别发布了《中国艺术品拍卖市场调查报告》《周春芽艺术市场价值分析报告》《数说中国私人美术馆的运营之道》三份艺术市场调查报告(简称涉案作品),可以通过购买网站会员的方式进行付费阅读。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北京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络平台上传了三份报告,不特定读者可以通过点击网站页面上的“查看报告”浏览报告内容。经比对,被申请人在其网站上传的报告内容与申请人涉案作品的内容完全相同。申请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因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法院将案件委托首都服务业协会调委会开展调解。
【调解经过与结果】
受理案件后,首都服务业协会调委会的调解员分别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取得联系,详细了解了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双方争议焦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指导案例,得出初步调解方案。
经调解员梳理分析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本案中,申请人的三份艺术市场调查报告是以文字表达、统计图形列表、区域分布图等形式,对相关行业的现状、发展趋势、投资前景等进行分析研判的文字作品,既有作者的智力投入,也具备独创性,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全部内容,侵犯了申请人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本案的主要调解难点在于被申请人认为其在网站上传的三份报告是供读者免费浏览查看的,并未获得实际经济利益,不应该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对此,调解员对被申请人进行释法说理,损害赔偿并非仅以侵权人获利数额进行计算,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也应由侵权人予以赔偿。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消费者购买、阅读书籍的习惯和方式已逐渐发生了变化,电子付费阅读已成为了一种常态。虽然涉案作品未直接为被申请人创造收益,但被申请人在网站上免费提供涉案作品,根据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必然会减少消费者以正常售价从申请人处获取报告的数量,甚至会对申请人的后续经营行为产生负面影响,这些都是申请人的损失,被申请人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最终,被申请人同意在网站上将涉案作品下架处理,并支付赔偿金,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调解员体会】
本案申请人的三份艺术市场调查报告,是申请人深耕艺术市场,通过收集、汇总、整理艺术市场数据,并结合多年行业经验而形成的创造性劳动成果,既有作者的智力投入,也具备独创性,应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本案中,调解员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帮助申请人维护其合法权益,守护了艺术市场创新成果,真正做到了艺术“无价”版权“有价”。
【专业点评】
本案涉及市场分析报告的著作权属性的认定及损害赔偿的计算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学理和司法实践中认为,独创性、一定的表现形式及智力成果是目前判断是否构成作品的几个要素。
所谓智力成果其实是针对创作主体而言,应该是由人类创作的成果。目前创作主体之所以非常重要,是因为人工智能时代来临,人工智能创作物(AIGC)从外观上与人类创作成果没有本质区别,但是,对AIGC是否应该提供著作权保护是目前人类共同面对的难题。从当前的多数观点看,单纯的AIGC因其创作主体并非人类,而难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关于独创性问题,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已经达成共识,即应由作者独立创作,是作者对各类作品的表现形式的选择、编排、设计,而非抄袭、复制、模仿,独创性只有有无的问题,而没有高低之分,不会因为某部作品是前所未有的就提供更高的著作权保护。
一定形式表现是现行著作权法的要求,由此,过往多年争议不绝的艺术喷泉、体育赛事的现场直播、网络游戏等新类型作品得以从著作权法维度提供保护。
本案的艺术市场调查报告是市场监测中心基于对行业现状、发展趋势、投资前景等的跟踪、研究、了解,通过数据收集、整理、分类、分析形成的文字作品,体现了作者的选择、编排,具有独创性,其以文字、统计图形列表、区域分布图等形式表现,符合著作权法的作品构成要件,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关于著作权侵权的损害赔偿额计算问题,是老生常谈问题,也是实践中没有太多争议的问题,主要难点落实在具体个案的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上。一般在确定损害赔偿金额时,无论权利人因侵权遭受的损失还是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均是难以准确确定的,这就需要考虑个案中的其他因素,比如作者及涉案作品的知名度、涉案作品的字数、视听作品的集数及制作成本、文字作品或者美术作品的市场价值、侵权人的主观情况、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侵权作品的复制数量、传播范围等。往往因个案情况不同,即使同样的作品类型,可能计算出的赔偿数额也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