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专栏 > 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调解 > 典型案例
【典型意义】
展会是企业提高知名度、拓展市场、展示新设计新技术新产品的重要机会。展会期间涉及众多知识产权,既包括展会主办方的名称标志,也包括参展商的展板、展品、相关宣传资料等。一旦展会期间发生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未能得到妥善处理,可能会造成展会秩序混乱、相关权利人利益受损等负面影响。本案是一起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快速化解的展会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北京市朝阳区(设计服务业)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朝阳快维调委会)发挥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高效、快捷、专业的解纷优势,在24小时内快速解决了双方争议,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及展会秩序,营造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环境。
【案情简介】
申请人北京某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系从事服装纺织品研发、设计、生产、销售的服装公司,从事服装设计、生产多年,拥有多项服装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在某国际婴童展参展期间发现,被申请人某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展出的一件展品(简称被控侵权产品),落入其专利号为ZL20163*****24.2、名称为“爬爬服”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简称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涉嫌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遂向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室提出维权需求。朝阳快维调委会的调解员作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室的驻展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受理了申请人提交的投诉材料,通知了展会主办方,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因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朝阳快维调委会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经过与结果】
朝阳快维调委会的调解员向申请人详细了解了相关情况,认真阅读了其提交的投诉材料和专利权属证明材料,并前往被申请人的展台,对被控侵权产品进行现场拍照取证,与涉案专利进行逐一对比。鉴于展会人流量较大且申请人发现侵权情况后情绪比较激动,如果安排面对面调解,可能会进一步激化矛盾,影响展会正常秩序。因此,调解员根据以往经验,首先分别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进行背对背沟通,充分了解双方的调解意向及真实诉求。
经调解员梳理分析可知,涉案专利系专利号为ZL20163*****24.2、名称为“爬爬服”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人为北京某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目前,涉案专利处于有效状态。被控侵权产品系一种儿童服装,用于婴幼儿练习爬行时穿着,在肘部及膝盖进行加厚处理,避免婴幼儿皮肤与地面摩擦,与涉案专利产品用途相同,属于同种类产品。根据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文本记载的多个视图,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比对,二者在使用状态下及非使用状态下正面设计构图、图案要素无明显差别。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有关规定,调解员初步判断认为,被控侵权外观设计已构成涉案外观设计的相似外观设计,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可能性极高。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许可,在展会展示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属于专利法规定的许诺销售行为,侵害了申请人享有的涉案专利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申请人对调解员的判断意见表示认可,但提出被控侵权产品是他们在展会上首次展出的,在展示期间该产品询问度很高,如果按照要求下架或进行遮盖实在可惜,希望能够通过双方合作的方式解决纠纷。调解员向申请人转达了被申请人的合作意愿,同时向申请人进一步解释,被申请人在展会上实施许诺销售行为仅仅是做出了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意思表示,未给申请人造成实际损失,也未就此获利,即便是法院判赔也是需要根据实际损失或侵权所得进行综合认定的。因此,双方以授权合作的方式解决纠纷不失为一个好的选择。最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了专利授权协议,在申请人提出维权需求后24小时内圆满化解纠纷。
【调解员体会】
近年来,朝阳快维调委会在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指导下,积极拓展展会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与人民调解有机结合,为权利人提供了便捷、高效的展会知识产权纠纷解纷渠道。同时,本案纠纷解决过程中,朝阳快维调委会的调解员发挥其对专业法律知识及设计服务专业技术的了解,运用熟练的沟通技巧和娴熟的调解经验,最终成功调解纠纷,实现双赢效果。
【专业点评】
本案涉及展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无论国内还是国外的展会,均会涉及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侵权问题,还可能涉及到不正当竞争,如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值得高度重视。
近些年来,在国内展会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发展很快,为参展商提供了良好的展会环境。展会上以调解方式处理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可以快速解决纠纷,维护参展商利益。本案就是典型案件。
本案涉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问题。依据现行《专利法》,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我国从1984年专利法颁布以来,就对外观设计专利权予以保护。40年来,根据国内外情况的发展变化,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制度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其中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判断最相关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变化。现行《专利法》第二条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而此前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即我国现行专利法可以保护部分(局部)外观设计,相较以往发生了很大变化。
2.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限的变化。现行《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而1984年《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五年,自申请日起计算,期满前专利权人可以申请续展三年。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最多八年。1992年、2000年及2008年修订的《专利法》均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自申请日起计算。2020年我国修订《专利法》时,为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简称《海牙协定》) 进行了制度准备,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延长至十五年。
《海牙协定》创设了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体系”。根据《海牙协定》规定,成员国国民或者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或法人就其工业品外观设计寻求国际保护时,申请人只需以一次性的国际保存方式,即以一种文字向一个机构申请交存,再以一种货币缴纳一次费用,就可以获得与分别在各国申请外观设计保护同样的效果,而不必向寻求保护的各个国家单独提出注册申请,办理相应手续,更不必分别向寻求保护的各个国家缴纳申请注册费。即《海牙协定》为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人提供便利、快捷、经济的国际保护。2022年2月5日,我国正式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交了《海牙协定》加入书,并于2022年5月5日生效。
3.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行为样态的变化。1984年及1992年修订的《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或者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即当时的专利法所禁止的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仅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2000年修订的《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该次修订时,将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行为予以规制。2008年以及现行《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即2008年以后的专利法将外观设计产品的许诺销售行为予以规制。
本案在展会上参展的行为即涉及外观设计产品的许诺销售侵权行为,这是我国现行专利法明确规定的一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经调解员的努力最终得以快速解决,维护了展会秩序和参展商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