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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专业优势 推动行业自律——甲公司与乙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

  【基本案情】

  乙公司在某实验中心进行纱线的纺织研发,在测试阶段,甲公司通过支付部分研发费用的方式参与到研制过程中。两公司共同成功研制出两种纺织工艺后,甲公司在没有告知乙公司的情况下,将这两种纺织工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两项发明专利。乙公司知情后认为这两项专利权应归属己方,遂发生纠纷。

  【调解过程及经验分享】

  北京市朝阳区(设计服务业)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联合北京纺织工程学会共同开展纠纷调解工作,了解到情况后,主动联系对本案进行调解,纠纷双方当事人基于对调委会权威性和专业性的认可,均同意调解。调解员由调委会负责人和设计服务行业内资深调解员担任。

  调解工作开始后,首先调解员分别与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专利负责人和具体从事研发的工作人员进行了沟通,了解纠纷产生的具体经过及争议焦点,并告知双方我国《专利法》对专利权归属的相关规定。根据《专利法》第八条规定,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规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双方。结合目前涉案专利已处于申请阶段的实际情况,为了更及时有效的保障乙公司的权利,调解员建议双方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甲公司继续申请两项专利,同时,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许可乙公司实施两项“专利”并可以对外许可。此外,对于甲公司应用这两项技术所制造的产品,乙公司享有优先使用该产品且可以优惠价格购买此种产品的权利。至此,该案调解成功。

  本案中,参与调解工作的北京纺织工程学会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专业优势,获得纠纷双方的信任与认可,使双方愿意委托调委会对本案进行调解,并有效的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同时,调解员运用了依法说理的调解方式,梳理纠纷中的法律问题,向纠纷双方当事人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又注重情理疏导,帮助当事人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充分维护双方利益,将纠纷化解在源头。

  【专家点评】

  本案件涉及以下四方面的法律问题。

  第一是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关系。本案为专利申请阶段关于申请权的争议,由于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存在一定关联,因此当事人较为重视专利申请权。专利申请权并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种可期待的利益,当事人享有申请权并不意味着一定能够获得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不等于专利权,但是由于专利法规定,专利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该专利的申请人即为专利权人,所以,专利申请权又非常重要。本案乙公司及时提出专利申请权的主张是正确的。

  第二是专利权与商业秘密的关系。专利权是一种有前提的垄断权,是以公开换保护,专利权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可以通过使用公权力进行救济的权利,但是行使和获得专利权的前提是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并需要将专利技术方案进行公开,使专利技术达到足以实施的公开程度。而商业秘密首要的特点是要具有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其次具有保密性,即权利人要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以及具有价值、具有实用性等等,那么相关技术就可以成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对象。因此,从专利权及商业秘密的概念来看,二者具有天然的、本质上的区别。对于技术研发者来说,要在二者之间进行抉择。此外,对于共同研发的技术是选择用专利权保护还是选择用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必须经过共同研发者双方协商一致决定,如果未经协商一方擅自进行专利申请,就有可能侵害另一方的商业秘密。

  第三是共同研发技术的专利申请权归属。对于此,《专利法》第八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即共同研发的技术申请专利的权利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属于共同完成研发的人共有。结合此案事实,要考虑甲、乙公司在研发中各自承担的角色,如果甲仅提供资金,而乙公司提供了技术,双方如何确定专利权利归属,按照法律规定首先要遵从双方协议约定,这就要求公司在签署研发协议的时候对于专利权归属进行明确约定,否则会给专利申请及未来专利实施带来隐患。

  第四是共有专利权行使问题。依据《专利法》第十四条规定,除一方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的情形外,其他行使共有专利权的行为均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对于共有专利的实施也应当经过共同研发人双方协商,如其中一方实施,则所获得收益应当归于所有研发人。

  在司法实践中,有关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并不少见,但案件审理往往有很大难度,共有人需要向法庭证明申请专利的技术是由哪一方研发,同时需要对比申请方案与双方共同研发方案是否一致,这也是司法审判中争议点较大的并且专业性较强的问题。本案通过调解方式,促成双方在诉前达成和解,使得双方就利益分配达成一致,是非常值得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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