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4月27日知识产权保护处
北京市高度重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为目标,全面加强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成效显著。北京市三件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例被评为2021年度全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1.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处理“智能清洁设备用水箱及智能清洁设备”系列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北京某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名称为“智能清洁设备用水箱及智能清洁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其专利号为 ZL201721278070.9。涉案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2021 年 5 月 17 日,请求人就涉案专利与被请求人某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起系列处理请求。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受理后,于 2021年 7 月 26 日进行了口头审理,口头审理后双方请求进行行政调解。2021 年 9 月 14 日,在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该局还引导当事人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 年 10 月 22 日对该行政调解协议作出司法确认。该案件是北京市首次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2.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环球影城”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 31639187 号“环球影城”商标是尤尼维瑟城电影制片厂有限责任公司(UNIVERRSAL CITY SYUDIOS LLC)在第 43 类旅馆、饭店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 2030年 8 月 27 日。
2021 年 4 月 7 日,“环球影城”商标注册人向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北京德业云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经查,当事人北京德业云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经“环球影城”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在酒店大堂内的电子显示屏、名片、入住接待单、测温机器人、健康宝二维码牌,以及酒店运营系统、微信公众号小程序中使用“北京通州环球影城亚朵酒店”字样;在网络平台上使用“北京通州环球影城亚朵酒店”字样。截至案发,当事人经营额共计514.90 万元。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权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立即整改,该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罚款 10 万元的行政处罚。
3.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冬奥”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案情简介】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奥林匹克标志包括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名称及其简称等,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2019 年 2 月 13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二九四号公告,对北京2022 年 冬 奥 会 和 冬 残 奥 会 组 织 委 员 会 的 “ 冬 奥 ”( 第A000002 号)标志予以奥林匹克标志保护。
2021 年 8 月 12 日,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北京冬奥组委市场开发部投诉,反映北京卡路里体育有限公司在其企业微信公众号上违规使用“冬奥”等奥林匹克标志进行宣传,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经查,涉案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 日,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ID:Keepland)上发布了名为《最强燃脂季,北京 CBD 户外百人热汗趴|卡路里运动季》的宣传文章,宣传内容包括“燃动夏季 助力冬奥”“¥89 立即抢票”等内容。该文章是当事人为了 7 月 9 日、16 日、23 日、30 日的线下活动有效开展而进行的宣传,活动地址为朝阳区财富金融中心南广场,由当事人分公司“兆丰街店”负责开展,活动为付费活动。当事人开展的四次线下活动共有 92 人次缴费,单次课程收费89 元,违法经营额为 8188 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未得到北京冬奥组委以及国际奥委会许可。
2021 年 10 月 9 日,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 5 万元。
下一步,北京市将继续探索创新案件审理方式,加强对重大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审理工作,为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示范城市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