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北京市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指南

2022年06月06日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中心

  为贯彻执行《北京市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京知局〔2019〕33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推动2022年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本指南。

  一、实施机构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开展2022年度北京市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中心受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委托,负责2022年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在全市范围的具体实施。

  二、投保企业和专利标准

  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支持的投保企业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的支持范围。具体标准参见《北京市知识产权保险试点经费支持企业标准》(附件2)。

  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支持的投保专利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的支持范围。

  三、试点保险公司及投保

  1.北京市知识产权局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两家试点保险公司,分别执行其中标区域知识产权保险试点服务,对其试点保险产品予以备案。试点保险公司按照《管理办法》和协议要求,做好保险试点的宣传推广、指导申报、综合评审等工作,并配合做好保费补贴发放和总结评估等工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知识产权保险试点服务区域为中部区域和东部区域,包括海淀区、朝阳区、丰台区、石景山区、西城区、东城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顺义区、大兴区、平谷区、通州区和密云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知识产权保险试点服务区域为西部区域,包括昌平区、房山区、怀柔区、延庆区和门头沟区)

  2.购买试点保险产品的企业,可登录北京小微企业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s://www.smeservice.com/),注册和完善企业信息(已注册企业可直接登录),选择“北京市知识产权保险试点,按照系统提示填写和上传相应资料,申购知识产权保险产品。试点保险公司将按照《管理办法》、本实施指南相关要求,对投保的专利开展综合评审及风险审查。

  3.试点保险公司与专利通过综合评审及风险审查的试点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合同可约定保费补贴由保险公司代为申报领取。

  四、保费补贴申报

  (一)发布通知

  保费补贴申报通知将在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政务网站“通知公告”栏目(网址:http://zscqj.beijing.gov.cn/)、北京知识产权政务微信(微信号:bjipowx)、中关村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微信号:ZGC-IP)等官方渠道发布。申报周期内仅能申报一次,超过规定期限申报的,不予受理。

  (二)提交材料

  申报保费补贴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北京市知识产权保险试点申请表;

  2.投保专利信息汇总表;

  3.专利保险投保单和保单复印件;

  4.共有权人或许可人声明;

  5.如委托试点保险公司代为申报的,应提交代为申领同意书。

  以上纸件材料应以A4幅面按照顺序沿左侧装订成册(一式一份),提交至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中心。文件应整洁、清晰,并提供相关材料原件以备核查。

  (三)审核材料

  1.申报材料提交后,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依据《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审核工作。

  2.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修改并重新提交,未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或重新提交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

  (四)公示结果

  1.审核完成后,审核结果将通过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网站和中关村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微信号ZGC-IP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2.申报材料经公示有异议的,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将及时进行复核。经复核没有问题的,及时告知异议人复核结果;确有问题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报人和异议人。

  五、保费补贴发放

  1.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通知相关申领人进行补贴领取。

  2.补贴资金通过转账、支票方式拨付给申领人,申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办理申领手续并提供相应票据。

  3.以下情况之一视为放弃领取保费补贴:提供银行账户信息有误的;逾期不领取的;因未及时入账造成支票过期的;因保存不善造成支票丢失,未及时通知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中心并通过法院办理公告遗失手续的。

  六、咨询方式

  政策咨询

  咨询时间:工作日09:00至11:3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82356446-852,82359396,82359856,84080096

  电子邮箱:cujinzhongxin-cxfwb@zscqj.beijing.gov.cn

  办公地址:海淀区知春路23号量子银座大厦209室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中心

  附件1:北京市知识产权保险试点经费申报流程图

  附件2:北京市知识产权保险试点经费支持企业标准(2022

  附件3:北京市知识产权保险试点申请表

  附件4:代为申领同意书(模板)

  附件5:共有专利权人声明(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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