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9月02日人事处
根据《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工作需要,2021年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所属事业单位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拟公开招聘9名,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单位简介
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主要职责是承担本市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专利预审、优先审查、申请资助、快速维权、导航与运营等方面事务性工作,并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承担专利申请文件接收、审核及上报等具体工作。招聘职位及具体要求详见《2021年度公开招聘岗位需求表》(见附件)。
二、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愿意履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义务;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志于从事知识产权工作;
(三)身心健康,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四)具有岗位要求的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及相关条件;
(五)具有北京市户籍(不包括户口档案保留在学校的非北京生源毕业生);
(六)符合岗位的年龄要求,年龄计算截至期为:2021年8月31日(如:35周岁以下,为1986年8月31日后出生)。
(七)符合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具备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受处分期间的;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报考的情形。
三、报名和资格初审
报名时间:自招聘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9月10日。此次招聘采取网上报名方式,不设现场报名。报考人员在报名时间内将报名提交材料及个人近期证件照发送至单位电子邮箱,邮件标题以“姓名-招聘岗位”格式发送电子邮件。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岗位进行报名。
报名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见附件)。
2.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户口簿(卡)首页及个人页扫描件。
3.应届毕业生需提供学校就业部门盖章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学校教育部门盖章的成绩单、个人近期证件照照片。
4.报考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资质证书、成果等相关材料扫面件。
提交的信息材料,凡未按规定时间、表格格式、文件命名格式发送邮件的,报名均无效。
四、考试测评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按照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占50%的方法,采取百分制计算综合成绩。划定合格分数线为60分,考试成绩低于合格线者均不能继续参加下一个环节的事项。
(一)笔试
笔试组织报考人员参加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组织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共基本能力笔试同步考试。笔试时间拟为2021年9月25日(星期六)上午9:00-11:30,笔试组织单位、具体地点及形式根据疫情情况另行通知。考试成绩在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网站公布。
以发布的招聘岗位人数与面试人数1:8 的比例,按照应聘人员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参加面试人选。成绩低于合格线者不能进入面试;如未达到面试比例,按成绩不低于合格线的实际人数参加面试。
(二)面试
面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进入面试的报考人员,需要提交相关复审材料。本人放弃面试的,需书面提交说明,产生的空缺按照笔试成绩排名依次递补。面试采取半结构化面试形式。主要考察思维和语言表达、专业素质、求实精神和应变能力等综合素质。
面试结束后,等额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在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网站公布面试成绩、综合成绩及参加体检人员名单。
面试的时间、地点另行发布公告。
五、体检和组织考察
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体检、考察工作。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有关体检标准执行,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完成体检的,视为本人自行放弃应聘。体检合格者列为考察对象,由用人单位派考察组进行全面考察。
如应聘人员自行放弃招聘资格、体检或考察不合格的,将按照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六、公示聘用
根据综合成绩排名、体检考察结果,在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网站对拟聘用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人员,办理聘用手续。
七、注意事项
(一)资格审查贯穿报考工作全过程。报考时提供虚假材料的,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以及在笔试、面试、体检中作弊的,在考察中进行非组织活动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
(二)从资格审核到招聘工作结束,考生应保证报名表所留电话号码联系畅通,因电话联系不畅造成无法通知考生本人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三)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网址:http://zscqj.beijing.gov.cn。
八、咨询及联系电话
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二层;
Email:bjippc-zonghe@zscqj.beijing.gov.cn;
联系人:张老师、王老师;联系电话:010- 62544288-832/826
附件:
1.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2021年度公开招聘岗位需求表
2.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2021年9月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