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北京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件

2022年04月26日宣传教育处

  2021年,北京市加大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力度,在知识产权监管执法过程中,产生一批反响良好、影响较大的案件,现将2021年度北京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件予以公布。

  专利类

  “含氮芳环衍生物”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日本卫材R&D管理有限公司认为北京某公司许诺销售涉嫌侵犯其“含氮芳环衍生物”发明专利,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起处理请求。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经审理当庭作出认定北京某公司侵权成立的行政裁决。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件复杂的涉及治疗肝癌的医药发明专利侵权案,涉及医药化合物专业问题。合议组经过大量认真细致的比对,认定侵权成立,并当庭作出裁决,在较短时间内审结。此案是加大“同保护”力度,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件。

  “一种磁性吸附滤镜”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系列案

  请求人是“一种磁性吸附滤镜”的专利权人,其认为江门某公司侵犯其专利权,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起系列案件处理请求。经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完成司法确认。

  典型意义:请求人在提出行政裁决处理请求前已就相关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江门某公司针对涉案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在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江门某公司不仅同意作出赔偿,而且撤回了对涉案专利权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则撤回在法院提起的诉讼。该系列案件是通过司法确认行政调解协议的典型案例,从根本上化解了民事争议,实现案结事了。

  假冒“重锤料位计”专利案

  北京豪力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仍使用印有专利号(ZL200720005612.5)的包装箱和产品说明书进行“ZCHJ重锤料位计”产品销售,该行为属于假冒专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2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此案属于典型的假冒专利案,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调查取证较难,几次会同相关部门专案研讨,最终正确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为今后办理相似案件提供有利借鉴。

  商标类

  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昆翎”商标案

  “昆翎”“昆翎医药”是昆翎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名称和商号,北京欧申纳斯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业务为空调销售、维修和安装,没有开展商品服务分类表第5类、第42类、第45类的业务,却在以上三类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昆翎”“昆翎医药”等商标。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根据《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八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抢注行为,执法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以打击上述违法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和秩序。

  “Keep”违法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案

  北京卡路里体育有限公司(“Keep”)未经北京冬奥组委以及国际奥委会许可,在其企业微信公众号上擅自使用“冬奥”标志进行商业宣传,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相关规定,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此案是在临近北京2022年冬奥会开幕的敏感时点,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互联网领域奥标侵权案件,为北京冬奥会举办营造了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建党百年特殊标志案

  北京众易众达商贸中心未经许可销售带有建党百年特殊标志的商品,违反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1万元,并没收带有建党百年特殊标志的侵权商品共260件。

  典型意义:本案是北京市立案查处的首例违规使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的案件,有力维护了建党百年特殊标志的尊严,引导和告诫广大经营者自觉守法经营。

  亚朵酒店侵犯“环球影城”商标权案

  北京德业云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经“环球影城”商标权利人授权,擅自在酒店大堂及携程等网络平台使用“北京通州环球影城亚朵酒店”字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指侵权行为。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为北京市查处的首起“环球影城”商标侵权案,案件查办,适逢环球影城开园前夕,为及时震慑相关违法行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保障。

  五年内两次实施商标侵权行为予以从重处罚案

  北京腾龙恒峰商贸中心销售假冒的“百年牛栏山陈酿”白酒两箱,价值1320元。办案人员发现,该单位在2017年也曾实施过商标侵权行为。为此,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5.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当事人在五年内再次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执法部门按照《商标法》“五年内累犯从重处罚”规则对其从重处罚,有力打击了商标侵权行为,震慑了违法分子,净化了市场环境。

  未经许可在大桃包装箱使用4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案

  刘某从河北购进大桃包装箱7600个用于销售,货值9500元,包装箱上印有“5”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刘某上述行为未经相关权利人授权,截至执法人员查处时,包装箱尚未销售。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侵权物品和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此案加大了地理标志保护力度,震慑了违法经营者,及时制止了未经授权使用地理标志的大桃包装箱流入市场,同时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相关要求,向大桃包装箱销售者及广大群众就地理标志专用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进行普法宣传,较好维护了地理标志的品牌形象和品牌效应。

  著作权类

  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侵害革命纪念馆著作权案

  某图片网站擅自以“庆祝建党百年”为主题征集全国范围内革命纪念场馆内雕塑等展品的摄影照片,在未取得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对征集图片公开展示销售,侵犯了革命纪念场馆的合法权益。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和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发生在“庆祝建党百年”活动期间,因涉及革命纪念场馆革命历史资料和党史学习教育资料的保护而受到社会关注,是北京市查处侵犯革命纪念场馆著作权第一案,也是新修订《著作权法》正式实施后查处的一起侵犯著作权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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