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报:用好知识产权 释放数据效能

2022年03月14日宣传教育处

  今年的全国两会,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作为2022年工作任务之一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数字经济成为代表委员们关注的一大高频热词。

  数据是发展数字经济的关键性生产要素,该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受到业内广泛关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均提出,研究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其中后者设立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专栏,从构建保护规则、促进数据资源利用和安全保护等方面进行了部署。就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了部分代表委员,聆听他们对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真知灼见。

  新业态需要新规则

  我国已经进入一个前所未有的大数据时代,数据资产成为最有价值的资产之一,被称为‘21世纪的石油。但大数据的广泛应用带来了一系列问题,诸如数据随意收集、使用不当,违规披露和窃取个人数据等事件频发;数据权属不清,导致相关法律纠纷不断;大数据交易流转缺乏可供遵循的规则,影响大数据的充分运用。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主任谢商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亟待完善大数据相关立法,将大数据作为财产权也就是知识产权来保护,为数据的知识产权获权、产权明晰、交易流转和快速有效保护等提供可供遵循的规则。

  数据作为信息存储和利用的结合体,应该说是新时期的一大重要生产要素。但数据又有其特殊性,我们在享受信息技术带来的便捷性的同时,还面临着知识产权被侵权的风险。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党委书记车捷认为,加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是实现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的关键。只有加强保护,才能提高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配置效率,促进数据的自由流动、有序流动,从而激发全社会的创造力和市场活力,最终实现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业态的健康有序发展。

  同样认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会对新技术新业态产生重大影响的,还有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他表示,当前,新技术新业态不断涌现,数字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对国家相应的统筹谋划和管理推动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数据产权是数字经济发展中的核心问题,然而我国目前缺乏相关法律规定,亟须通过立法途径加以完善。应加大数字经济关键核心技术司法保护力度,健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则,持续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同时,要妥善审理涉数据交易、数据市场不正当竞争等案件,完善数据产权、数据隐私等司法保护机制,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新发展呼唤新实践

  在知识产权层面,应如何进行制度设计,迎接数字经济带来的发展契机?

  谢商华建议,应通过法律制定,为参与数据活动的各方提供稳定明确的行为规则指引;明确大数据的知识产权即财产权属性;明确大数据知识产权归属原则;明确大数据利用、流转、交易的规则等。

  首先,要厘清数据的基本概念和权利属性,以及数据与商业秘密的关系;其次,要关注数据的分类问题,对于个人、商业、公共和政务等领域的不同数据,应制定不同的保护规则;再次,我们应研究数据和知识产权的关系,在实践中,有些数据符合知识产权特征,可以受到知识产权保护,但有些数据属于公开性质的信息,不涉及知识产权,如何利用及保护需要进一步研究。车捷认为。

  数字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较大,需要不断创新保护模式,健全保护机制,必要时开展专项产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行动。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党组书记,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赵辉如是说。

  近年来,四川省高度重视数字经济发展,2019年成功获批建设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2021年,《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四川)建设工作方案》印发,提出力争到2022年,全省数字经济规模超过2万亿元,占GDP比重达40%

  赵辉结合四川省知识产权工作,对如何加强数字产业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相关建议。他表示,下一步,应通过四箭齐发,筑牢知识产权助力数字产业发展的保障体系:充分用好知识产权导航工具,加强对国内外相关专利信息资源的利用和分析,提升数字产业创新的效率,提高数字产业建链、延链、补链、强链的精准性,推动数字产业集群做大做强;充分用好知识产权评议工具,加强数字产业领域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的知识产权评议,推动数字产业领域精准招商引智,提升数字产业项目安全性;加强数字产业领域高价值专利培育,支持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协同建设数字产业领域高价值专利育成中心,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专利和专利组合,提升数字产业整体竞争力;加强数字产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

  当前,我国部分地区已经开展了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数据知识产权公共存证等方面的积极探索。未来,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还将与数字经济碰撞出怎样的火花,带来怎样的发展新机遇?让我们拭目以待。(吴珂 冯飞)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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