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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简明问答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是什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72号)、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十四五”规划》(国知发服字〔2021〕39号)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的设立、运行、管理、保障等工作,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制定了《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二、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的范围是哪些?

  北京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设立、认定、管理的商标品牌指导站、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和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中心与相关单位共建的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区中心、工作站以及其他为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机构,都是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

  本市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为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区中心、工作站。

  三、工作站能提供哪些服务?

  工作站可以提供以下公共服务:

  (一)围绕知识产权全领域、全链条,提供宣传培训、咨询等基础性公共服务;

  (二)调研创新主体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需求,建立重点服务企业名录,对接市、区两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资源,为企业提供一对一辅导服务;

  (三)推广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网站公共服务专栏、北京市海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信息库等公共服务信息资源,对接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提供检索、分析等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

  (四)为在本区域内开展的重大活动提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支撑;

  (五)提供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需求线索;

  (六)提供其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四、申请共建工作站的条件是什么?

  申请共建工作站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专业园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孵化器、众创空间、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服务组织的运营单位或市级以上行业组织,应成立并运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所服务企业数量不少于50家,所属产业应为北京市或区域重点产业,所服务企业与已共建的工作站服务的企业不重合,其中60%以上的企业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有明确需求;

  (三)具有一定的知识产权服务基础或资源,具备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能力;

  (四)拥有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团队,配有1名及以上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及经验的专职人员或兼职人员;

  (五)具有适合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场地、固定对外服务电话以及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应用工具等软硬件基础设施。

  五、如何管理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

  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的管理措施包括六方面:规范化建设、能力提升、典型示范、数据统计、绩效评价、监督举报。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统筹推动全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数据统计分析和绩效评价工作机制。

  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中心负责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队伍建设、组织评选并推广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优秀案例、定期开展服务数据统计分析及公共服务工作绩效评价。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履行公共服务职责,不得以公共服务机构的名义开展营利性活动或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六、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的运行可以得到哪些保障?

  市、区两级政府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的运行提供机制保障、经费保障、专家资源保障、技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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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承办: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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