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政策解读详情页

《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72号)、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十四五”规划》(国知发服字〔2021〕39号)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的设立、运行、管理、保障等工作,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制定了《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机构职责、机构设立、变更、撤销、机构管理、工作保障、附则共六章二十六条。

  (一)第一章“总则”

  该章主要规定了《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公共服务机构的定义以及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要求。北京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设立、认定、管理的商标品牌指导站、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和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中心与相关单位共建的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区中心、工作站以及其他为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机构,都是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明确本市的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为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区中心、工作站。

  (二)第二章“机构职责”

  该章主要规定了市中心、区中心、工作站的工作职责,鼓励社会化服务机构依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向企业提供免费或者低成本的公益性服务。市中心的工作职责:承担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具体工作,管理、指导区中心、工作站,为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知识产权全链条、综合性公共服务。区中心的工作职责:统筹区域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推动区域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规范化建设、建设区域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提升区域知识产权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区域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完善区域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站的工作职责:围绕知识产权全领域、全链条,提供基础性公共服务;以创新主体需求为导向开展精准服务、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为在本区域内开展的重大活动提供公共服务支撑、提供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需求线索等。

  (三)第三章“机构设立、变更、撤销”

  该章主要规定了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的设立方式、设立程序、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撤销的条件、程序等。申请共建区中心的主体应当具备区域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职责、能够统筹建设区域知识产权综合性公共服务平台、在人才队伍、服务能力、基础设施等软硬件条件上,均应符合基本条件。申请共建工作站的主体应当是成立并运行1年以上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园区、孵化器、双创载体等创新创业服务组织的运营单位或市级以上行业组织;所服务企业不少于50家,所属产业应为北京市或区域重点产业,其中60%以上的企业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有明确需求;在人才队伍、服务能力、基础设施等软硬件条件上,均应符合基本条件。

  (四)第四章“机构管理”

  该章主要规定了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能力提升、典型示范、数据统计、绩效评价、监督举报等管理措施。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统筹推动全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数据统计分析和绩效评价工作机制;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中心负责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导师队伍、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队伍建设,组织评选并推广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优秀案例,定期开展服务数据统计分析及公共服务工作绩效评价。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履行公共服务职责,不得以公共服务机构的名义开展营利性活动或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五)第五章“工作保障”

  该章主要规定了市、区两级政府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运行提供的各项保障措施,包括机制保障、经费保障、专家资源保障、技术保障。

  (六)第六章“附则”

  该章规定了《办法》的解释权和实施日期,并对本《办法》与《北京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管理办法》的适用作出衔接性规定

咨询电话:010-55536378
技术支持:cujinzhongxin@zscqj.beijing.gov.cn
官方微信
官方微博
主办: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承办: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中心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网站
是否继续?

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