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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知识公共服务“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国知发服字〔2021〕39号)中关于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布局的有关要求,按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工作指引》(国知办发服字〔2020〕43号)和《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实施办法》(国知办发服字〔2020〕46号)有关要求,加强对北京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管理,有效整合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资源、夯实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基础,做好北京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工作,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制定了《北京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网点建设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网点建设管理办法》包括总则、认定条件和程序、北京网点服务重点内容、保障和管理、附则共五章十九条。

  (一)总则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是指面向创新创业主体和社会公众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社会化信息服务机构,包括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情报机构、公共图书馆、产业园区生产力促进机构、行业组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以及相关市场化服务机构等。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北京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以下简称“北京网点”)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择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符合条件的北京网点申请备案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

  (二)北京网点认定条件

  申报北京网点认定的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或登记。

  2.拥有专业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团队,配备3名及以上具有一定经验的专职人员及若干兼职人员。

  3.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工作制度健全,具备面向我市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能力,能够利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为创新创业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

  4.具有适合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场地、网络环境、硬件设备、系统软件等基础设施。

  第四部分还对提供不同类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内容的网点提出了相应具体要求。

  (三)北京网点认定程序

  北京网点申报认定程序如下:

  1.申报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认定条件的服务机构,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交申报材料。

  2.审核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核实,对符合北京网点申报条件的,确定专家评审环节的机构名单。

  3.专家评审

  组织专家评审,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分,拟定北京网点建议认定名单。

  4.认定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结合专家评审结果和申报单位实际运行情况,择优认定北京网点。

  北京网点的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期满经申请可续期三年。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建立北京网点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四)北京网点服务重点内容

  经认定的北京网点,应面向社会公众、创新创业主体以及北京市重点产业提供基础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鼓励提供低成本专业化公共服务。

  不同类型的北京网点结合自身优势提供特色化差异的服务。高校类网点应当将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纳入日常教学、科研管理。科研院所、科技情报机构类网点应当将知识产权信息利用贯穿于本单位科技项目的立项、研发、产出成果等全流程。公共图书馆类网点应当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咨询服务,推动知识产权基础知识传播。产业园区生产力促进机构类网点应当积极为园区内企业和服务机构搭建对接交流平台,推进产学研合作。行业组织类网点应当将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融入行业服务。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类网点应当结合区域特色,将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深度融入区域产业发展。市场化服务机构类网点应当积极推动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与知识产权专业服务相融合,满足服务对象多层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需求。

  (五)保障与管理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对北京网点提供指导和基础数据资源协调支持,并加强北京网点的培育工作,引导北京网点科学有序发展。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中心承担北京网点认定和管理等具体工作。

  北京网点每年年初确定工作目标和服务计划并推进落实各项工作,并且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报送年度工作台账和年度工作总结。未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工作的北京网点,应当及时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撤销北京网点资格并移出北京网点名录,且下一年度不得再提交北京网点认定申请。

  对于在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以及以北京网点名义开展与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或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一经发现将终止或撤销北京网点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提交北京网点认定申请。

咨询电话:010-55536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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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承办: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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