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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北京市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案件信息公开表(补充)

处理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被请求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   名

主要事实

行政处理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理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 注

1

京知执字(2020)1323-3号

“动平衡车(迷你)”(ZL201530316168.9)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深圳市飞特威科技有限公司

郑创洪

被请求人深圳市飞特威科技有限公司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销售了侵犯请求人专利权的产品

侵犯了请求人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法》第六十条

 

责令被请求人深圳市飞特威科技有限公司停止销售侵犯“动平衡车(迷你)”(ZL201530316168.9)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2

京知执字(2020)1324-4号

“动平衡车(迷你)”(ZL201530316168.9)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深圳市飞特威科技有限公司

郑创洪

被请求人深圳市飞特威科技有限公司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销售了侵犯请求人专利权的产品

侵犯了请求人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法》第六十条

 

责令被请求人深圳市飞特威科技有限公司停止销售侵犯“动平衡车(迷你)”(ZL201530316168.9)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3

京知执字(2020)1325-5号

“动平衡车(迷你)”(ZL201530316168.9)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深圳市飞特威科技有限公司

郑创洪

被请求人深圳市飞特威科技有限公司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销售了侵犯请求人专利权的产品

侵犯了请求人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法》第六十条

 

责令被请求人深圳市飞特威科技有限公司停止销售侵犯“动平衡车(迷你)”(ZL201530316168.9)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4

京知执字(2020)1326-6号

“动平衡车(迷你)”(ZL201530316168.9)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深圳市飞特威科技有限公司

郑创洪

被请求人深圳市飞特威科技有限公司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销售了侵犯请求人专利权的产品

侵犯了请求人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法》第六十条

 

责令被请求人深圳市飞特威科技有限公司停止销售侵犯“动平衡车(迷你)”(ZL201530316168.9)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5

京知执字(2020)1328-7号

“动平衡车(迷你)”(ZL201530316168.9)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深圳市飞特威科技有限公司

郑创洪

被请求人深圳市飞特威科技有限公司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销售了侵犯请求人专利权的产品

侵犯了请求人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法》第六十条

 

责令被请求人深圳市飞特威科技有限公司停止销售侵犯“动平衡车(迷你)”(ZL201530316168.9)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6

京知执字(2020)1330-8号

“动平衡车(迷你)”(ZL201530316168.9)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深圳市飞特威科技有限公司

郑创洪

被请求人深圳市飞特威科技有限公司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销售了侵犯请求人专利权的产品

侵犯了请求人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法》第六十条

 

责令被请求人深圳市飞特威科技有限公司停止销售侵犯“动平衡车(迷你)”(ZL201530316168.9)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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