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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员释法析理 当事人快速和解

  王某诉甲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公众号推文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摄影作品的典型案件,北京市海淀区工商联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海淀工商联调委会”)从确定摄影作品著作权人、侵权判定标准入手,发挥调解员的法律专业优势,使当事人预见自身行为可能产生的结果,从而实现既节省当事人诉讼成本,又提升法院司法效能的双赢结局。

  【案情简介】

  王某发现成都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未经授权,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所刊载的文章中擅自使用了17幅王某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以下简称“涉案作品”)。王某认为甲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因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法院将案件委托海淀工商联调委会开展调解。

  【调解过程及经验分享】

  受理案件后,海淀工商联调委会调解员仔细阅读、研究案卷材料,先后与王某和甲公司取得联系,充分了解双方的调解意向,并针对案件中双方有争议的涉案作品权属问题、著作权构成要件等问题,进行了专业研判。基于这些判断,调解员耐心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依据法条详细释明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化解双方争议焦点问题,使甲公司承认侵权事实,并在调解金额上,详细说明案件进入正式审理程序的成本,甲公司在权衡利弊之后,与王某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最终双方达成和解。

  【焦点法条】

  《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法律分析】

  网络时代,自媒体的创作和传播更加便捷,在此过程中,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他人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案即涉及到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摄影作品问题。

  本案在调解过程中,主要涉及三个法律问题:摄影作品的认定、权利归属的认定及赔偿数额的确定。

  第一,关于摄影作品的认定。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八种有名的作品类型及一项兜底条款,摄影作品是明确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我们使用照相机、手机对自然风景、建筑物、人物等进行拍摄,均属于摄影作品。需要说明的是,是否构成作品与其艺术性、美感是没有必然关系的,因为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构成要件是独立创作(并非抄袭)、可复制的智力成果(人类创作),因此,即使不同人同时对相同的景物拍摄,仍然会产生不同的作品,其各自对自己拍摄的照片享有著作权。

  第二,关于权利归属的认定。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证明作者的方法有很多,最简单的方法是作品发表时在作品上署名。所谓发表,就是把作品公之于众,这不仅指出版,也包括在报刊杂志、媒体平台、自媒体上公开,只要在作品公之于众时进行了署名,就可以初步证明身份。

  此外,进行著作权登记也可以证明作者身份。在我国,著作权登记不是著作权受保护的前提。著作权自创作完成时即产生了,但是,如果作品没有发表,或者暂时不发表,则进行著作权登记是比较便捷的证明作品完成及著作权人身份的手段。

  还有的作者在作品完成后通过发送邮件的方式证明作品完成时间、作者身份、作品内容,也不失为便捷手段。

  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是前两种方法,第三种在剧本侵权案件中比较常见。

  第三,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著作权中很重要的权利就是财产权,是作者实现作品价值的路径,本案涉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就是作者的财产权。一般而言,作者通过稿酬、版税、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实现其财产权利。在著作权被侵权时,一般情况下,侵权损害赔偿适用填平原则,权利人可以通过证明其稿酬、版税、许可使用费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获利来计算赔偿额。但是有时,无论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还是侵权人由于侵权行为而获得的利益都无法精准地确定,那么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影响程度、作者的知名度、作品被复制、浏览的数量、同类作品的价格等因素依据法律规定的数额进行计算。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即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司法实践中,对于一般的摄影作品,其赔偿通常在几百元至数千元之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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