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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调解架起沟通桥梁

  甲公司诉乙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甲公司开设、运营A微信公众号,定期发布财经类分析文章。2020年,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未经其许可在B网站转载了A微信公众号上的多篇文章。经与乙公司多次沟通未果,甲公司就其中7篇文章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将案件委派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调委会”)调解。

  调解过程及经验分享

  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调委会的调解员依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及类似案例,初步判断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擅自在其网站转载甲公司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文章,涉嫌侵犯甲公司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对于赔偿金额存在较大争议,乙公司不愿按照甲公司提出的金额给与赔偿。调解员积极联系双方当事人沟通,了解到甲公司除已起诉的7篇文章外,另已对乙公司网站中17篇涉嫌侵权的文章进行了证据公证,计划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侵权问题。基于此情况,调解员结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文字作品侵权赔偿数额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释法说理,最终促成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并将已诉讼的7篇文章和尚未提起诉讼的17篇文章一揽子和解,促成双方签署和解协议,乙公司足额支付了侵权损害赔偿款,甲公司向法院申请撤诉。

  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在不能确定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也不能明确侵权人因侵权获利的情况下,侵权人对于权利人提出的索赔金额往往存在抵触情绪,也是调解的难点,需要调解员做好法律适用等方面的说服工作。本案调解过程中,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调委会调解员根据法律规定和本案的具体事实情况,释法析理,总结并运用以往针对著作权侵权案件的调解经验,发挥专业优势,为双方有效沟通搭建桥梁,并且为后续潜在类似纠纷提供化解渠道,充分发挥调解组织诉源治理的作用,使纠纷止于未发、止于萌芽,达到调解定分止争、促和谐的效果。

  【专家点评】

  本案体现了著作权纠纷案件的特点。从每年4.26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中公布的案件受理情况来看,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有约60%-70%的案件是著作权案件,在著作权案件中又有近70%涉及到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可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在整个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占比非常大。

  本案虽然简单,但涉及四个问题:

  一是本案体现了在当下自媒体飞速发展的情况下,侵害著作权的问题十分突出,无论是文章、图片还是音乐、视频甚至字体,未经许可使用的情况相当普遍,这其中,存在着大量的侵权风险;二是在调解中需要考虑原告是否有权作为适格主体主张侵权,就此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进行了明确规定,“著作权人未将著作权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仅授权他人起诉的,不予支持;”因此,在涉及著作权侵权纠纷调解的过程中要更加关注主张权利的原告是否有实体权利即真正的诉权的问题;三是关于合理使用的相关问题,在自媒体涉嫌侵害著作权的案件中,被告往往会以合理使用作为抗辩理由,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自媒体完整的使用了权利人作品的情况下,其行为已经很难符合合理使用的范畴,如果自媒体在原创文章内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他人图片,在此种情形下,根据近年司法实践,同样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四是关于如何确定赔偿金额问题,对于调解员来说,确定赔偿数额是比较难的,《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对于赔偿计算方式有明确的规定,包括计算顺序,还规定了从五百元到五百万元的法定赔偿额。在实际调解过程中,需要考虑作品字数、作品类型、作品知名度、使用时间等情节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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