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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导航电子地图构成地图作品吗?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传统地图与计算机、互联网结合起来,形成了地理信息产业,也改变了地图的形态和地图产业结构。地图和地图产业的发展让地图作品与著作权基本原则之间的内在冲突更加凸显。互联网技术背景下的导航电子地图能否获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既关乎地图产业能否明晰产权,从而促进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同时对于理解著作权法中独创性概念,尤其是事实性作品独创性如何体现,也有重要的典型意义。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四维图新公司)是我国具有地理测绘资质的导航电子地图研发和生产企业。北京秀友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秀友公司)是从事电子地图服务的高科技企业,立得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立得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奇虎公司)是我国知名的互联网科技公司。20144月,四维图新公司与秀友公司签订许可协议,四维图新公司将导航电子地图数据产品授权秀友公司在www.ishowchina.com(我秀中国)网站使用,授权期限3年。双方同时约定,秀友公司只能将上述地图数据产品用于www.ishowchina.com(我秀中国)网站使用,未经四维图新公司书面同意,秀友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转发或转卖四维图新公司的电子地图数据产品。

  20144月,秀友公司与奇虎公司签订许可协议,秀友公司将授权取得的导航电子地图供奇虎公司使用。奇虎公司使用秀友公司授权的导航电子地图产品,在其360搜索网站(www.so.com)以及360搜索APP(包括Android版和IOS版)向用户提供互联网地图服务。

  四维图新公司认为:秀友公司超出与四维图新公司的合同约定,将导航电子地图转卖给奇虎公司。奇虎公司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站以及APP中使用涉案导航电子地图。秀友公司的关联公司立得公司未经许可将相应地图送审测绘,奇虎公司、秀友公司、立得公司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奇虎公司、秀友公司、立得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导航电子地图中数据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奇虎公司、秀友公司、立得公司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要求奇虎公司、秀友公司、立得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亿元及合理开支100万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导航电子地图不构成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地图作品,奇虎公司、秀友公司、立得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亦未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驳回四维图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导航电子地图具有独创性,构成地图作品。秀友公司与奇虎公司的合作使用方式,超出了秀友公司与四维图新公司约定的使用方式和使用范围,侵害了四维图新公司对涉案导航电子地图的署名权、复制权、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立得公司未经四维图新公司许可,将《我秀中国地图网站》地图送国家测绘部门审查并获得审图号的行为,侵害了四维图新公司对涉案导航电子地图的复制权。奇虎公司、秀友公司、立得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涉案导航电子地图数据的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四维图新公司的竞争优势,构成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鉴于四维图新公司主张的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前述著作权侵权行为实质上属于同一行为,并且法院已经适用该专门法进行保护的,不宜再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进行重复保护。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改判撤销一审判决,奇虎公司、秀友公司向四维图新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奇虎公司、秀友公司、立得公司连带赔偿四维图新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合理支出50万元。

  随着网络的发展及手机的普及,导航电子地图已经成为多数人的出行必备。导航电子地图是否构成地图作品,从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成为司法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能够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一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二是能以有形形式复制。

  导航电子地图的“独创性”主要表现在把具体地物、地貌、信息点等测量到地图上的过程中,根据地图使用目的、地图比例尺及相关测量规范等要求对地物、地貌、信息点等进行取舍。导航电子地图的各图层都有图形化表达,且表达方式在该电子地图作品完成后就唯一固定。因此导航电子地图应属于著作权法体系中的图形作品的范畴。

  涉案导航电子地图的独创性体现在对于地物、地貌、信息点的选择取舍、对于地图中地物、地貌绘图颜色的选择取舍、对于地图中地物、地貌的标注和绘制方式的选择取舍,在电子地图作品完成后唯一固定,可以以某种有形形式进行复制。因此,涉案导航电子地图构成地图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大数据时代,数据资源已经成为互联网企业重要的竞争优势及商业资源,企业应当以诚实信用为原则,合法合理地使用导航电子地图数据,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损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侵害对方的合法利益。本案明确了导航电子地图数据具有相应的经济价值,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通过该数据获取的利益属于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鉴于四维图新公司主张的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前述著作权侵权行为实质上属于同一行为,并且法院已经适用该专门法进行保护的,不宜再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进行重复保护。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激励创新。本案裁判结果符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中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讲话精神,为国内导航电子地图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充分的知识产权法律保障,推动新形势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法治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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